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个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备案、验收和履约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现就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是明确采购人和供应商权益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签订,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招标(采购)文件要明确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招标采购文件要明确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包括买卖双方责任和义务、验收程序和要求、合同内容及价格调整的约定和程序、付款程序和条件、违约赔偿和处罚程序、争端解决程序和方法等内容。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是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和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合同条款应符合《合同法》及有关政策规定。
(二)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招标(采购)文件约定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和承诺的事项均应作为签订书面合同书的内容。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所签订的合同书不得对招标(采购)文件和投标(相应)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负责招标采购事务的代表与负责合同审核签订的代表应分开。合同审核签订人员应认真核对合同草案和招标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所签合同不得对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包括澄清)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时执行内容的协议。
(四)委托签订合同应签署委托书。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二、严格控制政府采购合同补充、变更等事项
(一)补充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的,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二)与顺延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需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中标、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并出具相关说明材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三)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转让、中止或终止。除《政府采购法》、《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转让、中止或终止合同。符合变更、转让、中止或终止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和信息统计的重要依据,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不论是委托采购还是自行组织项目都应将超过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合同备案通过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实行网上备案,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网上合同备案工作,为采购人合同备案提供便利、高效的平台,各级采购人应按本级财政部门要求实行网上合同备案。网上合同备案资料应包括: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料、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副本等。
四、认真组织合同履约验收工作
合同履约验收是检验供应商是否诚信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环节。供应商履约完毕提出验收申请,采购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或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组织验收。合同履约验收工作应成立验收工作组专门负责,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政府采购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的项目,验收工作组不得少于三人;政府采购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的项目,验收工作组应由采购单位领导牵头,财务、审计、监察、资产管理、技术等部门人员参与,成员不少于5人;大型、复杂或者技术性很强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国家规定强制性检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国家认可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完整、真实的编写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验收人员应当签字并加盖采购人公章,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质量检测机构负责验收的,应出具合法的检测报告。验收中发现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或工程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或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违反合同约定的,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著名违约情形和事项,并及时通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依法处理。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同时向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举报。采购人应依照合同规定,及时追究供应商民事责任。
五、及时支付政府采购合同资金
采购人要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时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属于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交支付申请、验收报告等资料,办理资金支付手续。采购人不得无故拖延支付合同资金,更不得刁难中标、成交供应商。年终无故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的资金,财政部门不予结转。
六、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验收及履约情况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将合同监督检查工作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财政“大监督”范围,采取日常监督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加强与监察、审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对涉及重点项目、民生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重点检查。对于发现的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验收及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法处理,追究相关责任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