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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促进和支持我省企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控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为企业提供更大的市场空间
  
  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财政部门应按照国货优先原则安排政府采购资金和计划,采购人应优先采购本国企业生产的产品,支持民族工业和本国企业发展。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审核。财政部门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为国内企业提供更多政府采购市场份额。
  
  2.对不应当采购进口产品的财政部门不予审批;对符合规定的本着有利于我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按照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对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财政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申报资料不完备的采购单位,财政部门要帮助指导其补充资料。对采购国家非鼓励和非限制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将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商务、技术指标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上公示,征求国内企业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3.财政部门应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我省企业自主创新。在部门预算审批环节,应当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环节,要制定促进自主创新的评标标准,给予自主创新产品适当的优惠幅度。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分别在价格和技术评标项中给予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在技术评标项中增加自主创新产品的评分因素,给予投标价格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4.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科技等部门开展我省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工作,并积极推动通过认证的自主创新产品列入全国“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于符合首购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企业,鼓励、扶持我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要求,在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条件,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发改等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5.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促进自主创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企业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能力。
  
  三、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推动企业产品升级
  
  6.财政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对节能、环保产品进行认证,积极推动通过认证的产品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我省企业参与全国政府采购市场竞争铺建“绿色通道”。同时加强对节能、环保产品采购的统计和监督检查,建立政府采购指标体系和评审标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的制作、评审方法和标准确定等方面,增加优先采购的具体条件、优惠幅度,增强节能、环保产品的竞争优势,提高节能、环保产品的中标率,带动企业产品升级。
  
  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扩大企业产能和劳动就业
  
  7.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如注册资金、营销业绩和非强制性的资质等)故意抬高门槛限制中小企业投标。在符合政府采购项目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应占一定比例;在法律许可或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企业产品和服务;优先采购残疾人、下岗职工和农民工集中就业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将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企业在评标时给予适当加分。通过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扩大企业产能,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五、推动电子化政府采购,为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提供通畅的信息渠道
  
  8.我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已初见成效,基本实现信息发布、专家库管理、协议供货网上交易和电子招投标等功能。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该平台,及时搜集、发布各地政府采购信息,为供应商提供更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要积极开展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尽量实现招标文件下载、网上投标等业务,以降低企业投标成本。要
  
  发挥网络平台优势,为我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快捷有效指导和服务,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上举办企业座谈会、知识讲座等活动,宣传政府采购政策,帮助企业了解政府采购市场需求和发展方向,扩大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能力。
  
  六、及时拨付政府采购资金,加快企业资金周转
  
  9.采购人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政府采购合同资金首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支付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三次,加快企业资金周转。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管理,对于拖延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拖欠政府采购合同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属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应提高支付效率,及时拨付政府采购资金。
  
  七、重视质疑和投诉处理,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10.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事项依法受理投标企业的质疑,严格按照法定期限及时对反映的问题做出合理答复,不得敷衍塞责;对反映问题属实,存在明显违规的,要及时予以纠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投标企业的投诉,要严格按照法定事项予以审核,在法定的期限内及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予以受理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对反映问题予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为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