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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1]5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规定的20101231日到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212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