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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国际太极拳文化交流中心暨全民健身中心排污沟改造项目施工合同

焦作市国际太极拳文化交流中心暨全民健身中心排污沟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意见书

焦财审合字[2011]47

按照市有关规定,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对焦作市国际太极拳文化交流中心暨全民健身中心排污沟改造项目施工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和结算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现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专用条款第1.1.3.2条永久工程建议为:执行《通用条款》1.1.3.2款。

2、专用条款第1.1.3.3条临时工程修改为:执行《通用条款》1.1.3.3款。

3、专用条款第2.8条其他任务建议修改为:执行《通用条款》2.8款。

4、专用条款第4.11条不利物质条件执行《通用条款》4.11款。

5、专用条款7.4条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建议为:执行《通用条款》7.4款。

6、专用条款第15.1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修改为:①招标文件第五章3.4条;②国家政策性调整

7、专用条款15.4变更的估价原则建议为:①执行《通用条款》15.4.115.4.2条;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现行定额及有关造价文件进行重新组价。

8、合同专用条款第17.3.3中(4)进度款涉及政府性投资的支付办法建议为:每月按有关部门评审完成投资额的80%支付,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竣工结算经财政、审计部门审定后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5%,留5%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

       9、补充条款建议取消。

2011109

抄送: 焦作市体育局   财政预算编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