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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拘留所汽水热交换站工程竣工结算

焦作市看守所、拘留所汽水热交换站工程

竣工结算审查批复意见书

焦财审结字[2011]95

焦作市公安局:

    按照市有关规定,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必要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程序,在你单位提供的全部所需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看守所、拘留所汽水热交换站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焦作市公安局看守所、拘留所工程位于修武县高村乡大寨村,北临黄河路,东临中原路,用地面积73,887 m2,总建筑面积23,970 m2。该项目为热交换站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热交换器、减温器、循环泵、补水泵等。

焦发改投资[2011]346号文《关于焦作市看守所、拘留所建设项目调整概算的批复》批复项目初步设计金额为4,877.83万元。

二、评审依据:

本工程审查时依据焦发改投资[2009]309号、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现场签证、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建设单位报送的结算书进行审查,定额套用《河南省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版),材料价格参照施工当期市场价格进行调差。

三、评审结论:

本工程项目原报竣工结算金额为112,625.17元,经审查,该工程竣工结算金额审定为105,039.60,审减金额7,585.57元。

四、请你单位依据本竣工结算批复,在规定时间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20111013

送:局预算编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