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导集体的性质:支部委员会是全局党务工作的领导核心。
二、领导集体的职能:对支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领导、指挥和控制,保证工作结构的正常和高效运转,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
三、领导集体的组成:由支部书记、组织委员、纪检委员组成。
四、领导集体的分工原则:支部书记主持支部全面工作,组织委员和纪检委员分别负责支部组织生活和纪律检查工作。
五、领导集体的职责:支部书记对全面工作负总责,组织委员和纪检委员对分管的工作负责。
六、领导集体的权限划分:
1、 支部书记:主管全面工作,对全局所有工作具有最终决定权,对组织和纪检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做出修正;所有重大、重要事务项和对外事务须报支部书记审核,经同意或批准后,方可实施和执行。
2、 组织委员:对分管的工作具有决定权;对支部书记和纪检委员的工作具有建议权和意见权。
3、 纪检委员:对分管的工作具有决定权;对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的工作具有建议权和意见权。
七、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
第一条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第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第三条 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要多的了解和参与。
第五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六条 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
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