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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民主决策制度

(一)民主决策范围

1、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党(总)支部重大工作任务部署和重大决策出台;

2、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职责;

3、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定及党员干部的考评推优与惩处;

4、党(总)支部其他重要事项和上级党组织安排的重大事项。

(二)民主决策议事的程序和原则

1、民主决策通过党(总)支委会议或党员大会的形式进行。

2、重大决策会议的举行须由主持人或办公室在会前通知,并原则要求全体班子成员或全体党员参加。应到会的支委或党员实到人数超过半数时,举行的决策会议有效。

3、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要问题的决策要进行表决。对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讨论,必要时暂缓作出决定,经调查研究并交换意见后,待下次会议复议。对民主集中形成的决议,班子成员要共同承担责任,不得推诿、扯皮。

4、会议讨论的内容属于保密事项的,与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5、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必要时形成纪要或决议,以便贯彻执行。

(三)民主决策表决的方法

党(总)支部委员或党员大会进行民主决策表决时,采取票决制。会上应充分酝酿讨论,再进行表决。表决时采取无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

(四)民主决策的实施及监督

1、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决定的意见和分工负责的原则,抓紧落实,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凡是需要协同配合完成的工作或任务,应相互支持、配合,避免各行其是。

2、凡决定事项在贯彻实施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并确实对贯彻实施带来难度或因情况有重大出入而难以贯彻实施的,应及时提出复议。

3、坚持群众监督,虚心听取党员和党员干部职工意见。同时,严格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责任制,加强决策实施的督促检查,确保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4、对来不及集体议决的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党(总)支部书记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5、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落实科学民主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