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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的通知

局属各党(总支)支部:

根据《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对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相关规定,本着“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原则,各支部要在47日前召开支部会议研究确定2011年入党积极分子。各支部要严格按照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并推荐上报机关党委。

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3、在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表现突出,是财政改革和业务工作的骨干。

4、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5、近2年内受到市里、局里表彰的先进,将荣誉证书复印一张。

6410上午下班前送交党办。

局机关党委

二○一一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