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焦作市财政局网站!

关于成立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

局属各总党支、支部:
      
为了加强我局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落实到位,局党委决定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名单如下:

一、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
    
长:申相臣(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刘新全(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员:周传华(局党委专职副书记)
           
马志贤(局党委组织委员)
          
周喜平(局党委宣传委员)
          
黄德宣(局党委关生活委员)
          
  征(局党委工会委员
          
  琳(局党委纪检委员)
          
孟纪周(局党委青年兼党委秘书)
  
二、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
    
办公室主任:周传华(兼)
    
办公室工作人员:薛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反馈处理制度

一、意见收集。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通过设立党务公开意见箱、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联络监督员、公开电话等方式,收集广大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后向党组织报告。

二、意见处理。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领导小组负责向有关单位通报;对重要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相关单位要根据通报,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局党组和上级机关党委报告。对于能马上办理的意见和建议,原则上要在3天内办结;对于一时不能办理的或涉及重大问题的,要解释原因,创造条件,尽快办理。

三、意见反馈。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党组织要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署名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局主要领导当面答复,并进一步听取意见。严禁出现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诿扯皮、置之不理现象,坚决杜绝对提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

焦作市财政局

落实党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高全体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能力,党支部以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要求,进一步深化党务公开工作,扎实推进党内民主管理建设。主要做到以下六个内容:

一、全局和中心工作:党组织关于发展和改革工作的决策、决定、决议;党组织任期目标和阶段工作重点,党组部署的重要工作及实施情况;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政策措施等。

二、思想政治工作建设:党组织中心组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情况;以及党员学习教育落实情况等。

三、组织建设: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工作职责;民主生活会和整改情况;领导干部下基层开展工作情况;党费收缴情况、干部录用、任命、交流、奖惩、管理、使用情况;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发展党员情况;党员队伍建设情况等。

四、制度建设:党内制度规定的各项办事程序和工作要求;完善党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制度情况;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情况等。

五、作风建设:纪律检查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查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落实党内监督工作情况等。

    六、其他事项:党员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需要公开不涉及党内秘密的党内其事项。

党内民主决策制度

(一)民主决策范围

1、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党(总)支部重大工作任务部署和重大决策出台;

2、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职责;

3、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定及党员干部的考评推优与惩处;

4、党(总)支部其他重要事项和上级党组织安排的重大事项。

(二)民主决策议事的程序和原则

1、民主决策通过党(总)支委会议或党员大会的形式进行。

2、重大决策会议的举行须由主持人或办公室在会前通知,并原则要求全体班子成员或全体党员参加。应到会的支委或党员实到人数超过半数时,举行的决策会议有效。

3、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要问题的决策要进行表决。对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讨论,必要时暂缓作出决定,经调查研究并交换意见后,待下次会议复议。对民主集中形成的决议,班子成员要共同承担责任,不得推诿、扯皮。

4、会议讨论的内容属于保密事项的,与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5、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必要时形成纪要或决议,以便贯彻执行。

(三)民主决策表决的方法

党(总)支部委员或党员大会进行民主决策表决时,采取票决制。会上应充分酝酿讨论,再进行表决。表决时采取无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

(四)民主决策的实施及监督

1、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决定的意见和分工负责的原则,抓紧落实,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凡是需要协同配合完成的工作或任务,应相互支持、配合,避免各行其是。

2、凡决定事项在贯彻实施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并确实对贯彻实施带来难度或因情况有重大出入而难以贯彻实施的,应及时提出复议。

3、坚持群众监督,虚心听取党员和党员干部职工意见。同时,严格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责任制,加强决策实施的督促检查,确保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4、对来不及集体议决的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党(总)支部书记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5、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落实科学民主决策。

党内选举制度

    党内选举制度是由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所规定的选举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制度。它是保障党员正当行使选举权利,实现党内民主的一项重要制度。

  党章和准则等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都由选举产生。

党内选举,必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在选举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选举人的意见,切实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侯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选举人有了解侯选人情况、要求改变侯选人、不选任何一个侯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在选举过程中,绝不允许进行派别和非组织活动,绝不允许追查选票以及打击报复、虚报票数等违反党章的行为。对有破坏选举行为的人,轻者给予批评教育,重者要给予党纪处分。党内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和任命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不需要经过下级党委全会选举和通过。

党内选举有两种形式:第一,就选举人参与选举的形式而言,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直接选举就是由党员直接投票选举。间接选举就是按一定比例,先由党员选举出代表,再由代表投票进行选举。对党员人数比较少,党员之间彼此了解、情况熟悉的某些选举可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进行。对涉及党员人数比较多,范围比较大的某些选举则应采取间接选举的方式进行。第二,就侯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的多少而言,又可分为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两种。等额选举是指侯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择。差额选举是指侯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差额选举,既可以直接采用侯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侯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选举权利。

党内民主监督制度

一、党内民主监督的任务和内容

党内民主监督的任务是保证党的组织、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执行《党章》等规定,揭露和纠正一切损害党的利益、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防止党内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内民主监督的重点是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

党内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党章》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第三十五条党的各级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准则》规定的各项原则,《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有关内容。当前应特别强调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1)必须严格党的政治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2)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坚持集体决定重大问题。不搞家长制、一言堂。把个人权利凌驾于党组织之上。

3)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忠于职守,不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反对官僚主义。

4)必须任人唯贤,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5)必须坚持职业准则,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在职业道德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6)必须艰苦奋斗,廉洁奉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封建残余思想的侵蚀,永保共产党人的本色。

7)必须时时处处以维护党的利益为已任,勇于同各种违法行为和错误倾向作斗争。

二、党内民主监督的主要途径

实行党内民主监督,主要是通过党组织对党员、党员之间以及广大群众进行监督。任何一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其主要途径是:

1)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党内组织生活,按时参加所在支部和党小组的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支部、党小组的监督。

2)按时开好一年两次的班子民主生活会,每次领导干部必须参加,也可吸收部分党员、干部参加,要确保党内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政治性、原则性。

3)坚持对党员领导干部任期内工作考核鉴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调离工作前,有关部门按德、能、勤、绩、廉的标准,对其进行考评,全面作出鉴定,并以此为依据决定干部的使用、任免、升降和奖惩。

4)党的基层组织、领导干部都要十分重视党内外群众的来信来访,认真听取党内外意见,并要认真解决处理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防止出现越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

三、党内民主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1)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功劳大小,都必须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不允许有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要严禁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岐视、刁难和打击报复,违者要严肃处理。

2)民主公开的原则。要尊重和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使广大党员积极参与监督,自觉接受监督。要克服只有组织监督党员,领导监督党员和上级组织监督下级组织的单向监督做法,实行公开民主的全方位的监督。

3)实事求是的原则。党内监督要以事实为依据,以理服人,做到监督批评要准确。对以监督为名,在党内搞派性活动或泄私愤、图报复以及有意诬陷、诽谤他人的,必须进行追究和处分。

4)统筹安排的原则。要把党内民主监督与党的自身建设、民主与法制建设、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等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以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党内民主管理制度

    、领导集体的性质:支部委员会是全局党务工作的领导核心。

    、领导集体的职能:对支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领导、指挥和控制,保证工作结构的正常和高效运转,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

    、领导集体的组成:由支部书记、组织委员、纪检委员组成。

    、领导集体的分工原则:支部书记主持支部全面工作,组织委员和纪检委员分别负责支部组织生活和纪律检查工作。

    、领导集体的职责:支部书记对全面工作负总责,组织委员和纪检委员对分管的工作负责。

    、领导集体的权限划分:

    1  支部书记:主管全面工作,对全局所有工作具有最终决定权,对组织和纪检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做出修正;所有重大、重要事务项和对外事务须报支部书记审核,经同意或批准后,方可实施和执行。

2  组织委员:对分管的工作具有决定权;对支部书记和纪检委员的工作具有建议权和意见权。

3  纪检委员:对分管的工作具有决定权;对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的工作具有建议权和意见权。

    七、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

    第一条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第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第三条 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要多的了解和参与。

    第五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六条 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

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局机关党委分工及职责

 机关党委书记:
    
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党委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完成。研究安排党委工作,将党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党委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工作,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组织检查党委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定期向党委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抓好党委委员自身的学习,加强党委委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严格组织生活,定期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党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习型机关创建工作,组织实施机关各项学习教育活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制定机关党委年度工作意见、学习计划和工作总结,做好机关党委日常工作,围绕局党委中心工作开展各项活动。 
     
三、负责抓好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四、组织开展机关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
     
五、做好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工作。
     
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组织委员:
      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机关所属支部加强组织建设、健全组织生活,落实党建目标责任制,搞好支部工作目标考核。
     
二、负责党内双争双评工作、党内年报统计工作和党务干部培训工作。
      
三、负责指导机关各支部的组织发展工作。
      
四、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宣传委员:
      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并参与组织实施。
     
二、提出加强党员教育的意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党的一系列创新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围绕新形势、新任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生活委员

主要职责:

    关心干部职工生活,注意及时发现干部职工在工作生活中的难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并结合实际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为干部职工办实事、做好事。

工会委员:

    主要职责:
     
一、指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设计和推广机关全民健身项目,活跃党员和群众的文化体育生活。
      
二、组织本单位党员职工积极参加市直机关工委等部门举办的文体活动和各项竞赛、比赛,争取获得好成绩。
       
纪检委员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党组织的作风建设,对党员的党规、党纪、廉洁从政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提出具体实施意见,进一步提高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保障和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使之不受侵犯。
      
三、经常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检查党员执行党章和党的纪律的情况,协助局纪检组、监察室做好对党员违纪问题的处理。
      
四、向党委会汇报和反映本单位党风党纪的情况。

青年委员兼党委秘书
     
主要职责:
      
一、深入了解、掌握党员、群众思想情况和意见要求,及时提出做好群众工作的建议和设想,改进机关党建工作。
      
二、指导工、青、妇群众组织抓好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和科学文化的学习,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为本单位的三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三、对团组织的推优工作及时给予指导,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

党支部设置及主要职责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焦作市财政局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的制度

为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从政治上、经济上、情感上和生活上着力关爱党员,进一步营造温暖、和谐的氛围,展示以人为本和积极向上的精神与活力,增强党支部凝聚力和战斗力,积极探索建立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省农业厅牧工商公司党支部制定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制度(试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基金的设立
        
基金的筹集,以党员自愿捐助为主,向公司申请经费支持为辅;由专人负责基金管理、账务处理和基金发放;基金发放由支部大会表决执行;基金使用情况每半年定期向党员公布一次。
        
二、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基金的使用
        
党内激励基金发放范围:受上级党组织表彰的优秀党员、党务工作者,受本支部表彰的优秀党员。
        
党内关怀基金发放范围:党员过政治生日,“7.1”对支部党员进行慰问,党内学习、培训所需经费。
        
党内帮扶基金发放范围: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党员实行补助,对生病住院的党员以及重大疾病住院的党员家属进行探望,党员本人家庭遭遇意外灾害慰问,党员去世慰问。
        

关于组织开展向青海玉树地震灾区捐款的通  

局属各总支、支部:

     今年414749分,青海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发生7.1级地震,给当地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根据市委组织部的通知,经局领导批准,从即日起,在全局干部职工中开展向玉树地震灾区捐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局广大干部职工的光荣传统,希望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广大党员干部,要踊跃参加向地震灾区捐助活动。  

   二、本次捐助活动本着自觉自愿的原则,所捐款额不限。各总支、支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组织实施,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干部职工的捐款逐人登记造册并公布。

    三、以支部为单位将所收到的捐款于426前送到局人教科。

      联系电话:3121155

                                  局党办

局人教科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向胡学军同志捐款情况的通报

局党组在了解胡学军同志家庭困难的情况后,极为重视,党组书记、局长申相臣亲自批示:由局工会组织向该同志捐款。活动开始后,全局干部职工踊跃奉献“爱心”,截至715日向胡学军同志捐款共计13530元。现将捐款情况公布如下:

行使党员民主权力 推选优秀党员代表

   

 822 日上午,中共焦作市财政局直属机关委员会党代会隆重召开。全局100多名党员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局副局长党委书记刘新全同志主持。

   会上与会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了申相臣同志为中共焦作市财政局委员会出席市第十六次党代会代表,会议取得圆满成功,整个选举过程组织有序,规范严谨,在圆满完成党代表选举任务的同时,对全体党员进行了一次增强党性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再教育。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四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 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第二章 党员权利

    第六条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第七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第八条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第九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条 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十一条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第十七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

    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

    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

    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第二十八条 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第三十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情况汇报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
    
一、坚持民主管理,实施民主决策,保障党员的参与权。局属各总支、支部在制定政策和做出决策之前,要多深入到党员群众中去,听取他们的声音,征求他们的意见,把他们的建议收集起来,作为我们制定政策和做出决策的重要依据。切实通过这些途径,实施民主管理,调动党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保障他们的政策参与权。一是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防止片面性、极端化。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民主与集中是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辩证统一,调查论证既有民主也有集中;讨论决策中同样是既有民主也有集中;抓决策的贯彻落实中还是既有民主也有集中。离开民主讲集中,或离开集中讲民主;违反党的议事程序,侵犯党员的民主权利,搞少数人决策,这些都是十分错误的,必须在理论上弄清,在实践中克服。贯彻民主集中制是每个党员和委员的共同责任,只有依靠集体的智慧,才能形成党内正确的统一意志。发展民主不是高谈阔论,各自发表一通就完事了;集中不是简单表决,更不是正副书记一锤定音,或书记一个人说了算。党支部委员和党员要从全局上考虑问题,以对党的事业和本单位建设高度负责的态度,实施民主决策,实施科学决策,实施正确的民主与集中。在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上,正副书记的确需要有很强的民主作风和决断能力,但讲民主不能走极端,讲集中不能搞专断。市农科所党支部正在酝酿对中层干部任用上采取像局党委对主要领导干部任用采取票决制的形式。一句话,发展党内民主是民主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不是无政府主义极端化的民主。二是正确处理民主推荐与组织提名的关系,防止流于形式、走过场。党内民主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的一项根本制度,是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针对选举中存在的问题,要改革和完善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候选人的产生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广泛听取党员的意见,经过民主推荐,并把组织提名与党员推荐结合起来,多数人不同意的不能作为候选人。并适当扩大差额比例和范围,实行差额选举,同时保障选举人的选举权利,选举结果应当众公布和确认。

    二、加强民主教育,树立民主思想,保障党员的发展权。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教育是关键。只有加强党员的民主教育,党员才能树立民主意识,党员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和发展。一是找准切入点,在提高民主素质的基础上发展民主。发展党内民主的程度是由党员的民主素质决定的。我们要深入开展党员民主素质的思想教育,积极发展党内民主,采取以会代训、电化教育、专题报告、知识讲座、重点帮助等方式对党员进行党的知识和科技知识教育培训,使每个党员理解熟悉和领会党的民主、权利、义务以及科技致富等方面的知识,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使每个党员都能树立民主思想,学会运用党员权利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来监督党内权力的行使。对其中发展潜力大的党员还可推荐到党校培训或组织到外地参观见学,着力提高他们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的素质和能力,提高他们科技致富、发展经济的能力。事实证明,只有提高党员民主素质,才能在党内形成认真学习的风气、民主讨论的风气、积极探索的风气和求真务实的风气,广大党员才能敞开心扉,各抒己见,才能敢讲真话、敢讲实话、敢讲心理话,也才能充分表达新的见解、新的观念、新的思想。当然,发展民主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的民主素质同步,既不能因一时一地的困难、挫折而退缩,也不能脱离实际、超越阶段、急于求成、操之过急,更不能简单地因求稳怕乱而停滞不前,我们要认识到发展民主、提高民主素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一定要从实际出发,符合国情党情,做到既积极又稳妥。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支持党员发展经济,保障他们优先致富、带头致富、科学发展经济的权利。二是寻求突破点,在增强民主意识的过程中发展民主。通过舆论工具的宣传,发挥舆论宣传导向作用,广泛进行民主文化观念的传播,营造一种民主的文化氛围,增强民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当前我们有些党员不愿参加组织生活,这是跟党员是党的主人翁地位是不相配的,发展党内民主是全党共同的责任。我们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党员积极投身党内民主生活的实践,使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增强民主意识,树立民主观念,培养民主作风,掌握民主方法,养成民主习惯,并以自己的模范行为把党内民主的经验、作风和传统带到各自的工作岗位,带动自己工作领域的民主风气建设。普通党员也要增强民主意识,敢于和善于提出并坚持自己的正确意见积极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充分行使好自己的权利,自觉同损害党员民主权利的现象作斗争。实践证明,党内缺乏民主空气,党员的民主意识不强,开展批评就没有环境和氛围,人们就会有思想顾虑,就不可能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党员的个人意见就难以真实表达出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得不到充分发挥。三是抓住基本点,在保障民主权利的前提下发展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发展党内民主是保障党员权利的前提。我们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发展党内民主,都必须立足于保障和扩大党员的民主权利。任何限制和阻碍党员民主的想法和做法,都不符合党内民主的要求。基层党组织要站在事关党生死存亡的高度,来提高对保障党员民主权利重要性的认识,把保障和落实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任务切实抓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党员的民主权利。同时,积极保障基层党组织的民主权利,这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延伸。只有党组织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党员才有施展自己民主权利的舞台,党员的民主权利才能作用于党的生活。因而上级党组织也要充分保障基层党组织的民主权利。
    
三、完善民主机制,强化民主监督,保障党员的监督权。发展民主,制度是保证。党内民主主张的实现和民主权利的落实,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和机制来保障。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就必须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一套实用、管用、有约束力的制度,来加强对党内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党员权利保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一是建立健全党内民主监督的程序制度。发展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过去我们着重强调了党内民主的实体性规定,忽视了党内民主的程序性保证。发展党内民主既要强调实体意义上的民主,又要强调用程序保障党内民主。有了监督实体和监督程序,监督什么和怎样监督才有章可循。通过改革完善党员大会制度、委员会制度、党内选举制度、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等,把党内民主的实体性权力和程序性保障统一起来,保证党员对干部进行监督,党员大会对党支部委员会进行监督。保障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面贯彻执行,更好地发挥党员和党员大会的作用;二是推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公开是民主监督的前提条件,没有公开就没有民主,也就没有监督。只有公开,才能使群众享有充分的监督权,党务政务公开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伟大创造,是党员参加管理党内和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是强化对权力监督、积极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要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方法、公开办事原则、公开办事结果,自觉接受党员监督,增强党内工作的透明度。抓住了公开,就抓住了民主监督的关键环节。三是健全民主举报制度。举报是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渠道,是党员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监督、提高监督效能的重要途径。事实证明,进一步加强民主举报制度建设,是把权力运行置于党员的有效监督之下的有效方法。要认真办理民主举报事项,健全民主举报制度,使大家敢于举报、积极举报。同时,要制定措施,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建立健全党内外监督相结合的制度。依靠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干部的监督;依靠广大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党组织和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把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形成民主监督合力。五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实质是发展党内民主,每个党员都有权对党内重大事务、重要工作的部署、干部任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行使的权力等问题进行监督。党员依据《条例》享有规定的批评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权利,但是党员对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提出建议、批评、发表自己的意见,揭发、检举、申诉、控告等问题都应当通过正常渠道来进行,不能违反规定、自行其是。领导干部比一般党员要有更高的觉悟和更宽的胸襟,对党员参与管理和实施民主监督的积极性要给予充分肯定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