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建立政府采购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机制,规范政府采购市场行为,推动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相关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政府采购市场廉洁准入,是指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人,除具备规定的市场准入资格外,还必须遵守有关廉洁规定,方可获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从事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条 政府采购市场廉洁准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政府采购市场廉洁准入情况进行审查登记和管理。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本级政府采购相关人廉洁档案,作为政府采购相关人廉洁情况及其准入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政府采购相关人,可以依法进入本省政府采购市场,从事政府采购活动,但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不得发生商业贿赂等不廉政行为。 第七条 政府采购相关人从事政府采购活动时,应按照规定作出书面廉政承诺。 第八条 政府采购相关人在从事政府采购活动中,违背其作出的廉洁承诺,出现商业贿赂等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除招标采购结果依法重新审定外,财政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九条 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商业贿赂行为,经司法机关认定,并追究其相关人刑事责任的,终身禁止其止进入本省政府采购市场。 第十条 政府部门对出现不正当交易行为政府采购相关人应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和司法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及时交流信息,掌握政府采购相关人的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二条 对在政府采购市场廉洁准入管理中把关不严,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应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