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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采购【2003】25号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及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河南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函告我厅。

                                                                                                            河南省财政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及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河南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部门预算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和资金计划。

  第三条 编制省级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遵循的原则:

  (一)与部门预算统一布置、同步编制、统一批复;

  (二)占财政支出的比例逐步提高;

  (三)权责统一,责任分担;

  (四)预算项目逐步细化;

  (五)集中采购,统一支付。

  第五条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执行的职责与部门预算编制、审核、执行的职责相同。省财政厅内部相关处(室)在编制、审核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职能明确如下:

  预算处:负责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汇总及政府采购预算批复。

  部门预算主管处:负责分管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初步审核;负责分管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监督;对部门预算中没有注明采购国外货物、工程和服务而部门要求采购国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负责组织论证并提出初步意见;负责对分管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过程中特殊事项提出拟办意见。

  政府采购处: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拟定《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草案;负责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监管;对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过程中特殊事项提出会办意见。国库处:负责省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批复政府采购用款计划。省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负责审核办理财政性政府采购资金的直接支付。

  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纳入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概算(预算)、标底、竣工结算审核。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第六条 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第七条 部门预算主管处在审核部门预算建议计划时,对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没有达到编制要求的,退部门重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政府采购处审核后报预算处汇总。财政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需由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进入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达不到要求的退部门重新编制。

  第八条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从基层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其编制程序和要求按省级预算编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预算处会同政府采购处汇总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形成省级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一起同时批复到省直有关部门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自筹资金 (包括银行贷款)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予注明,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垂直管理的省级部门,依照本办法要求逐级汇总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申请表》。(附件一)

  第十三条 省直主管部门对采购单位所报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审核汇总,预算内、外资金通过省财政国库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报部门预算主管处。

  第十四条 部门预算主管处根据省级政府采购预算审核部门分月政府采购计划,通过省财政国库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政府采购处和国库处。

  政府采购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政府采购方式,批复采购单位。

  国库处批复省直主管部门政府采购用款计划。政府采购用款计划是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的批复,自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批准变更或预留专项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的,部门在向省财政厅提出调整或资金安排意见时,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附报项目政府采购意见,按程序和权限批准后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中省本级追加预算、中央下达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动用预备费安排用于省级部门的项目,部门在申报项目时要依据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附报政府采购支出的具体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部分的,在下达的指标文件中要明确并相应在国库支付系统增加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指标按实际采购金额下达。

  第十八条 工程政府采购项目,需经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概算(预算)、标底(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后,方能实行政府采购招投标。

  第十九条 对以前年度已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并签订了合同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属于履行原合同或归还各种借款的,经审核属实的不再重复招投标。

  第二十条 采购单位要求采购国外货物、工程和服务,但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没有注明的,以及已纳入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由于种种原因不进行政府采购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采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二),附有关证明和依据;

  (二)部门预算主管处对采购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三)政府采购处提出会办意见;

  (四)政府采购处主管厅领导审批;

  (五)部门预算主管处通过国库支付管理系统调整预算指标的支付类型。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程序。

  采购项目属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由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通过省财政国库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向省财政厅提出支付申请。同时填写《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附件三),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提出支付申请,经省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后,直接将资金支付供应商。省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合同及支付情况登记相关备查帐薄。

  工程政府采购的价款结算按进度由省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支付施工企业,并预留采购资金10%的工程尾款,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造价审定后支付。

  采购项目属于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等有关约定,直接向供应商支付。

  第二十二条 服务定点采购和实行协议供货办法的,其组织政府采购的流程、资金拨付按服务定点和协议供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级驻郑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属地参加政府采购时,按照当地财政部门的要求办理。

  第二十四条 年初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节余资金由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部门预算主管处批准后另行安排。年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先由部门预算主管处下达采购控制额度,采购后按实际采购金额下达追加预算。已采购未付款的预算指标结转下年。

                                                   第四章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分析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核算政府采购资金,按月向国库处、部门预算主管处、政府采购处提供政府采购项目进度情况。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处按季度分部门就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分析指标包括政府采购预算占部门预算的比例;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预算内、外资金及自筹资金的构成;采购品目构成;采购方式构成等。政府采购处将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按季向办公室、预算处、国库处和部门预算主管处反馈。

  第二十七条 部门预算主管处根据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掌握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督促分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预算项目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以及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采购单位必须在政府采购活动结束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要求及时支付自筹资金。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预算及执行情况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