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财采购[2011]9号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效率,保障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服务质量,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关于《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决定于2011年8月10日起对我市集中采购机构开展监督考核,现将《焦作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焦作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方案
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监察局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焦作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代理行为,提高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和《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订考核工作方案如下:
一、考核对象
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科)、焦作市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二、考核方式
实行自评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三、考核内容
在
四、组织领导
考核小组由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对被考核单位的自评总结和表格进行整理、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考核、汇总考核情况、起草考核报告等。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采购办。
五、工作安排
考核工作从8月10日开始,分单位自评、现场考核和总结提高三个阶段。
(一)单位自评阶段(8月10日-17日)
各集中采购机构根据考核方案,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开展自评工作。按照方案制定的考核内容,如实填报《焦作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表》,自评得分要有理有据。对于自评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归纳整理,写出书面自评报告,于8月17日前报送考核小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二)现场考核阶段(8月18日-22日)
自评工作结束后,考核小组将组织对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现场考核。通过听取汇报、检查核对相关档案材料等方式对各集中采购机构自评情况进行复核打分,并逐项填写《焦作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表》。
(三)整改提高阶段(8月23日—29日)
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小组将考核情况汇总打分,形成最终考核报告,通告各被考核对象,各被考核对象在接到考核结果后五日内,针对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认真组织整改,将整改情况上报考核小组。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进行跟踪问效,切实将考核结果落到实处。
六、评分标准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法,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考核打分,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总分达不到80分者即为考核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集中采购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七、其他事项
(一)考核结束后,市财政部门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二)各集中采购机构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积极配合考核小组的考核工作,并按照考核小组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整改,确保此次考核工作达到预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