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规定,为确保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及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顺利发放,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和租金补贴发放标准及方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
一、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且在市区经常居住;二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二、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一)人均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低保廉租保障家庭租金补贴额度按照保障面积的全额予以确定,如补助金额低于原标准(低保家庭1人户150元/月,2人户家庭170元/月,3人户以上家庭200元/月),仍按原标准予以确定。低收入廉租保障家庭租金补贴额度,按照廉租住房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予以确定。
(二)最低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
(三)租赁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5元。
三、租金补贴发放方式
按照每季度予以发放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