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确保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及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顺利发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且在市区经常居住;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600元以下(含600元)或具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
二、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一)人均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
(二)最低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每人每月不足30元的按30元补贴);
(三)租赁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5元;
(四)租金补贴发放方式:按照每季度予以发放一次。
三、因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征迁和棚户区改造而确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仍按年一次性750元/户予以补助。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