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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立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

今后,凡我省突发遭遇重大疾病、火灾、交通事故等困难家庭,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临时救助。725,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会签的《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已经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立即行动,尽早建立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

  对象主要包括四类人群

  根据规定,我省可以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四类人群: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0%的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户分离困难家庭人员;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具体对象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临时救助制度是我省在平顶山、驻马店、济源等地实行试点之后,今年决定向全省普及和推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的《通知》明确指出,开展临时救助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重要职责,各县()区政府,需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临时救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募捐等方式筹集。

  一年最多可申请两次

  据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申请临时救助,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对于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时,享受的救助金额应当是相同的。

  申请临时救助时,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居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居()民委员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将申请情况张榜公布5天,无异议后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特殊情况下,县级民政部门也可直接受理申请,调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