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为确保完成2011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近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对各地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切实加大地方公共预算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任务,认真测算审核应当由地方政府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求,并将其作为重点项目予以保障。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具体资金数额,加大投入力度。
二是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各地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将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本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着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效率。
三是确保土地出让收益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各地应当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相关规定项目后,严格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四是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涉及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划拨方式供应,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缴土地出让收入。同时,要继续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努力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成本。
五是创新财政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方式。各地要积极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积极运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相关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长效机制。
六是加快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省级财政部门要按月了解和通报本地区各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前期准备和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提高建设项目投资完成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