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财政局文件
焦财绩〔2011〕1号
焦作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政府公物仓
日常管理规程》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0〕32号)精神,我们制定了《焦作市市级政府公物仓日常管理规程》,现印发你们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焦作市市级政府公物仓日常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焦作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焦政办〔201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市财政部门设立政府公物仓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的日常管理。为确保公物仓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有效利用和集约化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物仓是财政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超标准配置、需要更新的资产以及临时机构占用的资产、执法执纪单位的罚没资产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调配和处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平台。
公物仓设立服务大厅,专职从事公物仓资产的接收、保管、调拨、处置、出租、出借以及收入管理等工作。
公物仓管理中心有权委托具备仓储条件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代为保管待处置资产。
第三条 本规程主要包括:资产接收、仓储管理、资产使用、资产处置、收入管理、会计核算等事项。公物仓管理中心在运作过程中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结合预算,集约管理;
(二)合理配置,调剂余缺;
(三)短期储备,循环使用;
(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二章 资产接收
第四条 公物仓接收资产的类别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及量具、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无形资产等。
第五条 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下列资产由公物仓接收管理:
(一)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庆典、展览、普(调)查等活动购置或接受捐赠的可循环使用资产;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交旧换新”管理办法更新置换出来能够正常使用的资产;
(三)执法(执罚)机关依法没收的物资(执行税收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所没收的物品及车辆除外);
(四)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临时机构购置或接受捐赠的资产;
(五)经批准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资产;
(六)经批准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不需用资产;
(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超编配置的资产;
(八)其他应缴入公物仓管理和集中统一处置的资产。
第六条 资产验收。各单位移交资产时,公物仓管理人员对照移交单位填制的《焦作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移交(调拨)审批表》和《焦作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上缴车辆登记表》等及拟缴资产的相关附件(如房产证、土地证、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车购税证、保险单、门钥匙、备件、工具、保修卡、说明书、购货合同、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等)组织验收。经验收无误后,在《焦作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移交(调拨)审批表》及《焦作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上缴车辆登记表》上加盖“焦作市政府公物仓管理中心”印章。移交单位据此核减本单位固定资产,公物仓管理中心据此增加公物仓库存资产。
第七条 入库手续。入库手续分为入库保管和委托保管两种类型。具体如下:
(一)入库保管。接收资产经公物仓库管人员签收入库后,公物仓管理中心凭《焦作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移交(调拨)审批表》和《焦作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上缴车辆登记表》及入库资产相关附件等资料登记公物仓固定资产账和库存资产台账;
(二)委托保管。拟接收资产经公物仓管理人员核实后,对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或运送成本较高或公物仓暂不具备库存条件的资产,经领导批准,可委托移交单位或有仓储条件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代为保管。公物仓管理中心凭批准手续和移交(接收)资产清单分别登记公物仓固定资产账和库存资产台账,并注明委托保管单位。
第三章 仓储管理
第八条 实物管理。公物仓管理中心对公物仓资产分类保管、定期查验,及时维护,以保证仓内资产完好、性能稳定,使用安全。
第九条 账卡管理。公物仓管理中心按规定设置公物仓资产台账和资产卡片。资产台账按使用状态分为库存资产台账和外借资产台账。资产台账按增减日期序时登记,以反映资产的库存、用向和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卡片应记载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购置日期、价值等详细资料,一物一卡。
第十条 清查盘点。公物仓库管人员对缴入公物仓的资产要按月清点,每年年终由市财政局组织清点,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卡物相符。对盘亏、毁损资产,要及时查明原因,属责任事故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一条 公物仓资产的使用包括调出和借用:
(一)调出。公物仓库存资产按局领导批示调拨单位使用的,由资产接收单位填制《焦作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移交(调拨)审批表》,经局领导签字后,办理出库手续。接收单位据此增加固定资产,公物仓管理中心据此减少固定资产及库存资产台账。
(二)借用。由借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借用单位填写《焦作市政府公物仓资产借用单》,并与公物仓签订借用协议,在缴纳风险抵押金后,由公物仓办理出库手续,同时登记外借资产台账,注销库存资产台账。
借用单位归还资产时,公物仓管理人员与原《焦作市政府公物仓资产借用单》核对,审核无误后,填写《焦作市政府公物仓资产接收专用收据》(附件1),库管人员据此减少外借资产台账,同时增加库存资产台账。对借用资产丢失、损毁的,由借用单位赔偿。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 纳入公物仓集中统一处置的资产,占有单位应以正式文件提出处置申请,并按要求附送相关资料。实行会计委派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网上审批:未实行会计委派的单位,报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审批;涉及土地处置的,由占有单位主管部门或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盘亏资产应提供情况说明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失窃资产应提供情况说明和公安部门立案证明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等相关资料。公物仓管理中心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资产的清查核实、委托评估、进场交易和处置收入收缴等具体工作。
对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或运送成本较高的待处置资产, 公物仓管理中心可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查验后,委托占有单位管理,并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如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由公物仓管理中心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对已失去评估价值的资产,可不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采用由资产核实人员或资产占有单位提供保留价等方式公开处置。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原则上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处置。对不需要进场处置的资产,应召集三家以上购买单位进行现场投标并确定标的金额,投标单位达不到三家的,报经局领导批准,以谈判或协议方式转让;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处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下或批量原值在20万元以下的非登记资产,应单位申请,公物仓管理中心在进行现场查验后,可委托资产占有单位组织处置。资产占有单位负责做好所处置资产的收益缴库及入账工作,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工作完成情况。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由产权交易机构、资产占有单位或买受人全额缴入“焦作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可根据需要优先用于资产上缴单位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第十六条 公物仓管理中心在财政专户中单独设账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的收缴、返还、清算和净收益上缴等事宜。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鉴定费、测绘费、交易费等相关费用由公物仓管理中心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从财政专户中退付。公物仓运作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有关规定需返还单位部分,由占有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通过财政非税专户以退库方式返还。具体返还比例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行政单位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原则上不再返还单位;
(二)财政差额供给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除房地产外)取得的收入,确需返还的,经单位申请,报经财政部门批准,通过财政非税专户以退库方式返还70%;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除房地产外)取得的收入,确需返还的,经单位申请,报经财政部门批准,通过财政非税专户以退库方式返还90%;
(四)特殊情况由财政部门审定其返还比例。
第十九条 公物仓管理中心和资产占有单位应按照规定确保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非税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隐瞒、拖欠、截留、挪用、挤占、私分国有资产收入以及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公物仓管理中心在会计站设立账套,包括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专项核算公物仓资产,并按照资产状态设置“库存资产”、“外借资产”、“处置资产”等台账,随时掌握各类资产的数量、金额、分布和使用状况。
第二十一条 公物仓资产的入账价值应按资产移交单位填制的《焦作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移交(调拨)审批表》和《焦作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上缴车辆登记表》等及拟缴库资产的相关凭证、资料(如购货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购货合同等)上的金额登记;如无相关记账凭证,可估价入账。
第八章 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公物仓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即时提供公物仓资产的相关信息,按月编制库存资产报表(附件2);对公物仓资产数据信息及时更新,并做到信息资源共享;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将政府公物仓库存资产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公物仓信息化建设。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于逾期未上缴和未归还的资产,公物仓管理中心应及时进行催收,逾期30日应向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级政府公物仓服务大厅电话:3121192 3121194)
附件:1、《焦作市政府公物仓资产接收专用收据》
2、《焦作市市级政府公物仓库存资产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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