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监测与数据库建设项目
焦财审合字[2011]32号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
按照市有关规定,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对你单位送审的“焦作市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监测与数据库建设项目采购合同书”中涉及工程造价和结算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现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鉴于服务器等设备的质保期及软件的一年免费升级维护,建议建设单位在系统验收合格付款时留出一定比例的尾款,并在采购合同书第十条中注明。
2、采购合同书中第九条建议改为“因设备的质量问题发生的争议,由乙方所在地或法院指定的质量鉴定单位进行质量鉴定,设备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设备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3、建议建设单位在采购合同书中增列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条款。
2011年7月20日
送: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