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实行乡(镇)级报账、县(市)区级监控制度。乡镇财政所根据村级一事一议项目群众筹资筹劳情况,向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批准后,县(市)区级财政按实际情况拨付资金。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并附报账凭据到乡镇财政所报账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县(市)区、乡镇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核拨、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检查,乡镇政府和行政村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县农监办会同财政部门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抽检、验收,并对报账凭据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包括群众筹资、筹劳折资、社会捐款、村集体投入、财政其他投入和各级财政奖补资金。
第二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户及管理
第五条 县(市)区、乡镇财政部门都要设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户。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封闭运行,非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不得借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户。
第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应转入专户,作其它收入账务处理,继续用于农村公益事业项目。
第七条 年度终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户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报账与资金监管原则
第八条 坚持资金与项目相一致的原则。报账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九条 坚持分级负责对项目资金实施监管原则。县(市)区财政主要负责资金审核、拨付,定期对项目资金运行情况实施监督;乡镇财政所主要负责请拨资金、会计核算,并对项目资金实施全程监督;乡、村两级主要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视项目建设进度向乡镇财政所进行报账。
第十条 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所有一事一议项目都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要涉及到项目的投入资金规模、筹资筹劳、社会捐资、村集体投入、财政其他投入和财政奖补资金额度和支出情况等。
第十一条 坚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原则。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
(一) 未列入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 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三)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四) 报销凭证不按审批权限规定审批的;
(五) 擅自改变合同内容的项目;
(六) 其它不符合要求的,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
第四章 报账支付程序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报账总额以批复下达的该项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额为限,不得超额报账。
第十三条 对于“先建后补”项目报账程序,经村民委员会将项目建设投资规模、财政奖补数额、群众筹资额等相关情况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后提出申请并提供县农监办、财政部门及乡镇政府签字验收合格的材料、报账凭证到乡镇财政所报账。对于“先补后建”项目,经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可预付不超过奖补资金的3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预付资金在项目竣工结算时抵扣。整个工程完全竣工后,请拨资金比照“先建后补”项目的支付程序。
第十四条 报账支付以项目实施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为报账单位,向所在乡镇财政所实施报账。报账由各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申报项目验收合格后,到乡镇财政所进行资金结算。
第十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为保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项目工程质量,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按项目合同金额预留不高于10%的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经复验未发现质量问题,由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五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报账凭据
第十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项目合同协议书。凡属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项目,项目管理单位与实施单位(或供货方)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由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所有的报账业务都要提交一事一议财奖补资金或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项目工程预付资金审批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项目验收单,并附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先建后补项目:经县(市)区农监办批复下达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方案,承包合同协议书副本,工程预决算,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工程款税务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筹劳用工折款明细表,竣工验收公示及竣工工程移交表。
2、先补后建项目在阶段性报账时需提供:承包合同协议书副本,阶段性合格的工程支出(包括支付原材料和普工、技工工资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阶段性工程验收单;工程完工后报账时需增加:工程概预算,工程验收报告,竣工决算、筹劳用工折款明细表、竣工验收公示及竣工工程移交表。
第十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报账原始凭证作为会计核算的凭据,由乡镇财政所妥善归档保管。县(市)区财政部门对报账原始凭证进行抽审,并对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县乡财政部门都要有专人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会计核算以公历年为一个会计年度,从当年1月1日起至
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计账本位币。
第二十二条 报账制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运用复式记账原理,反映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运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县乡财政部门按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子目设置到项目单位,县财政局也要相应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子目设置到乡镇。
第二十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核算采用以下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科目:现金、银行存款、预付工程款、固定资产。(二)负债类科目:应付工程款。
(三)净资产类科目:完工项目结余 、 固定基金。
(四)收入类科目:一事一议资金收入、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科目:一事一议资金支出、在建工程支出、竣工工程支出、其他支出。
第七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统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乡财政所应在每月及时结账,并于每月5日前与县(市)区财政局核对项目资金拨付情况,并附有关说明资料报县(市)区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报账资料、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应完整保存。县乡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截留、挪用、骗取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