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元贷款项目办理免征进口设备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函
财办金[2010] 61号
税务总局办公厅: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63号),部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可继续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目前,部分日元贷款项目单位在执行该通知要求时,由于未能提供财政部对备选项目的批复,无法办理免税手续。为此,现将有关情况和意见函告如下:
一、在国内审批程序上,日元贷款项目与其他国别政府贷款不同,财政部不发文对备选项目进行批复,系经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批准后由财政部对外提出并签约。
二、可将贷款协议签署后我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寄送XX年度日元贷款政府换文及贷款协议中文译本的函》(参见附件)作为财政部对项目批复的替代文件,用于日元贷款项目单位办理有关免税手续。财政部代表中国政府与日方签署的贷款协议,能够充分证明项目的性质,并包含项目内容和贷款金额等信息。
请你单位结合上述情况和意见,办理日元贷款项目免税审核手续。
附件:财政部关于寄送2007年度日元贷款政府换文及贷款协议中文译本的函(不含附件)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日本 贷款 增值税 函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 送:海关总署办公厅,有关省(区、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40份 2010年7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