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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

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管理,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8号)的相关规定和《全球环境基金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利用全球环境基金赠款开展的所有项目活动,包括项目准备、实施、后评估和资产管理等。

  第三条 全球环境基金赠款归国家所有。财政部代表国家接受全球环境基金赠款,负责赠款项目管理工作,是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的统一管理部门  第四条我国实施的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支持国家履行相关国际环境公约,具有全球环境效益,体现公共财政职能,注重制度创新和技术开发与应用,以实现国家和全球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全球环境基金赠款”是指由全球环境基金或受全球环境基金托管的其他基金提供的赠款。

  (二) “联合融资”是指项目总投资中除全球环境基金赠款以外的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多边和双边贷款、赠款及国内配套资金等。

  (三)“国内配套资金”是指由国内政府部门和企业等为全球环境基金项目准备和实施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投入。

  (四)“国内配套资金承诺函”是指由中央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为全球环境基金项目准备和实施分别出具的国内配套资金保证文件,主要应明确资金使用主体、来源、金额、比例、用途和期限等。

  (五) “国际执行机构”是指由全球环境基金指定的,可以直接申请和实施各领域全球环境基金项目的机构,包括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六) “国际实施机构”是指由全球环境基金指定的,可以在各自的优势领域内申请和实施全球环境基金项目的机构,包括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联合国粮农组织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七) “国内实施机构”是指申请和实施全球环境基金项目的中央或者省级行政(行业)主管部门。

  (八)“地方财政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九) “项目概念书”是指在项目准备初期,为使项目进入全球环境基金项目预备清单而由国内实施机构单独或联合国际执行机构(国际实施机构)提出的简明项目文件。

  (十) “项目建议书”是指在项目概念书的基础上,由国内实施机构和国际执行机构(国际实施机构)为申请项目前期准备资金而编制的项目文件。

  (十一) “项目简报”是指根据项目建议书,由国内实施机构和国际执行机构(国际实施机构)为使项目能够获得全球环境基金批准而编制的项目文件。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是我国全球环境基金事务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对我国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其具体职责为:

  (一)研究确定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原则,制定基本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国履行相关国际环境公约的行动计划,结合全球环境基金业务规划和资金资源,在广泛征求相关国际公约履约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中国全球环境基金项目战略规划》。

  (三)统筹开展我国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的对外工作,对项目的申报进行政策指导、业务评审及对外确认。

  (四)负责我国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的磋商谈判,组织全球环境基金赠款协议的签署和生效工作。

  (五)负责对我国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的转赠安排、资金使用等进行统一管理。

  (六)负责对我国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受财政部委托,中国全球环境基金工作秘书处为财政部统一管理全球环境基金在华业务提供具体技术支持。

  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全球环境基金赠款归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统筹考虑本地区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的申报工作,代表本级政府向财政部提出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申请。

  (二)负责本地区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的资金、财务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项目要求,审核项目资金需求,提供国内配套资金承诺函;代表本级政府与财政部签署转赠协议;监督全球环境基金赠款及配套资金的落实与使用;受财政部委托,负责项目资金支付与专用账户管理。

  (三)根据财政部要求,负责对本地区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对全球环境基金赠款所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内实施机构负责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所在行业或地区的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

  (二)负责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的组织实施,落实赠款协议和转赠协议所规定的各项工作和安排,包括提供配套资金,保证项目取得预期成果。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监督制度;按照财政部有关赠款项目财务与会计管理的规定,对项目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按照赠款协议和转赠协议的要求,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办理竣工决算,编制报送完工报告;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提款报账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审计报告。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全球环境基金项目的申请和审批包括报送项目概念书、项目建议书及项目简报三个环节。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文件的报送应当符合以下程序及要求:

  (一)国内实施机构为中央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的,应由其直接将项目申请文件报送财政部;国内实施机构为地方省级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的,应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将项目申请文件报送财政部。

  (二)国内实施机构在项目建议书与项目简报申请阶段均应提供国内配套资金承诺函。

  国内配套资金承诺函由中央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的财务主管司(局)或地方财政部门出具。中央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文件时,如需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相应实施责任的,应同时提供地方财政部门意见和其出具的国内配套资金承诺函。

  第十二条 项目准备初期,国内实施机构应单独或联合国际执行机构(国际实施机构)编制简明的项目概念书(中英文),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送。

  项目概念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背景及根据;

  (二)项目总体目标与全球环境效益;

  (三)主要活动内容;

  (四)项目预算及融资来源;

  (五)项目可持续性与示范作用;

  (六)项目风险。

  第十三条 财政部在收到项目概念书之后,组织专家对项目概念书进行技术评审,并做出审查决定。

  在财政部批准项目概念书之前,国内实施机构不得通过国际执行机构(国际实施机构)向全球环境基金提出项目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概念书得到全球环境基金批准后,国内实施机构应与国际执行机构(国际实施机构)共同编制项目建议书(中英文),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送。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国家对项目的主导和推动;

  (二)全球环境效益;

  (三)成本的额外性;

  (四)赠款规模与资金分配;

  (五)联合融资;

  (六)能力建设;

  (七)技术支持队伍;

  (八)利益相关方参与和协调;

  (九)公众意识提高;

  (十)可推广性和可持续性;

  (十一)监测与评估;

  (十二)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财政部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包括本阶段国内配套资金承诺函)后,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技术评审。对技术评审合格的项目,财政部在全球环境基金资源分配框架下,综合平衡后做出审查决定,并对认可的项目向国际执行机构(国际实施机构)发出确认函。国际执行机构(国际实施机构)负责向全球环境基金提交项目建设书。

  第十六条 在项目建议书得到全球环境基金批准后,国内实施机构应联合国际执行机构(国际实施机构)按照项目建议书的框架和相关规定编制项目简报(中英文),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送。

  第十七条 财政部在收到项目简报与本阶段国内配套资金承诺函后,组织专家对项目简报进行技术评审,做出审查决定,并对同意申请的项目向国际执行机构(国际实施机构)发出确认函。

  第十八条 在项目申请各个阶段,国内实施机构应就赠款规模、资金分配、咨询专家聘用、采购计划、出国计划等重要项目内容与财政部或地方财政部门磋商确定。

  第四章 签约与生效

  第十九条 在项目得到全球环境基金理事会批准后,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由财政部牵头组织国内实施机构和相关单位参加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谈判。

  第二十条 财政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受赠方与国际执行机构(国际实施机构)签署全球环境基金赠款协议。

  第二十一条为顺利执行项目,明确各方责任,确保赠款资金安全,财政部将与国内实施机构签署全球环境基金赠款转赠协议。

  国内实施机构为中央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的,转赠协议由财政部与中央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签署。

  国内实施机构为地方省级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的,转赠协议由财政部与地方财政部门共同签署。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在赠款协议和转赠协议签署后,财政部将为国内实施机构开设赠款资金专用账户。专用账户设在与国内实施机构同级的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将根据有关规定收取全球环境基金赠款总额1%的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的使用应符合赠款协议和转赠协议规定的范围与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赠款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赠款资金用途。

  中央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使用全球环境基金赠款资金的出国计划应报财政部审核,采购计划应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国内实施机构应成立专门的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实施与管理工作。

  国内实施机构应派现职人员担任项目办公室主任,并为项目办配备充足的、专业能力较强的财务、采购和技术人员,提供相应的办公设备和经费。

  国内实施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其中,中央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将制定的办法和制度报送财政部备案;地方省级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和制度经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地方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财政部有权暂停拨付全球环境基金赠款。国内实施机构应就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做出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将视整改情况做出是否继续拨付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的决定。对整改后仍然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财政部有权做出继续暂停或终止项目执行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在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赠款协议和转赠协议的内容,包括资金类别、支付比例、提款授权签字人变更、项目延期等重要项目内容进行调整,国内实施机构须报请财政部同意后,由财政部向国际执行机构(国际实施机构)提出协议修改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国内实施机构及项目办公室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所有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文件和票据进行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全球环境基金项目完工前,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转赠协议明确全球环境基金赠款所形成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和处置方式。

  全球环境基金赠款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的,国内实施机构应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启动之后,国内实施机构应将国际执行机构(国际实施机构)批准后的监督与检查计划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内实施机构应将项目实施进展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预决算和审计报告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可以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实施中的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开展项目检查。

  第三十三条为进行成果宣传和推广,国内实施机构应及时总结全球环境基金项目活动成果和经验,编制成果手册,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四条国内实施机构应在全球环境基金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编制项目完工报告和竣工决算报告,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五条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实施结束后,财政部可以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1997818日印发的《全球环境基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财世字[1997] 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