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规范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工作,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项目,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项目;
(二)直接提款报账单位,是指财政部或者经财政部授权直接向国际金融组织申请提款报账的单位;
(三)间接提款报账单位,是指向直接提款报账单位申请提款报账的单位;
(四)指定账户,是指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我国有关规定开设的用于存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账户。
第三条间接提款报账单位向直接提款报账单位办理提款报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除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外,直接提款报账单位向国际金融组织办理提款报账业务应当遵照国际金融组织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款报账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指导;负责制定和颁布提款报账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对其他提款报账单位的提款报账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直接提款报账单位和间接提款报账单位负责对提款报账资料的合格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及时拨付资金,并向债务人落实债务。
直接提款报账单位应当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家有关规定开立指定账户,对间接提款报账单位的提款报账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间接提款报账单位应当对所提交的原始报账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直接提款报账单位、间接提款报账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提款报账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配备专门人员,根据贷款项目进度、资金需求及使用情况提交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款报账申请。
第七条按照贷款协定、转贷协议等文件的规定,可以由贷款资金支付提款报账申请的费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发生在贷款协定签字日至贷款项目关账日期间或者其他经国际金融组织同意的追溯报账期间;
(二) 按照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购规定发生的项目支出;
(三) 符合有关类别额度、支付比例、最低限额等要求。
第二章提款报账方式
第八条间接提款报账单位可以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提款报账。选择提款报账方式应当综合考虑项目设计、资金需求、财务管理水平、采购内容与方式以及提款报账单位过去的支付经验等。
第九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款报账可以采用以下四种方式:
(一)预付款(周转金)支付,是指根据间接提款报账单位的申请,直接提款报账单位从指定账户中将一定额度的贷款资金预付到间接提款报账单位指定的账户,支付项目发生的费用后,间接提款报账单位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报告预付款(周转金)使用情况的方式。
(二)归垫(偿还支付),是指项目单位对已经发生的费用用自有资金先行垫付,直接提款报账单位根据间接提款报账单位的申请,从指定账户支付提款报账资金或者申请国际金融组织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的方式。
(三)直接支付,是指根据间接提款报账单位的申请及其提交的有关交易已经发生的证明文件,直接提款报账单位从指定账户支付提款报账资金或者申请国际金融组织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如供应商、承包商、咨询机构及咨询专家等)的方式。
(四)特别承诺支付,是指项目单位采购货物时,按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直接向第三方支付,单项信用证金额较大,超过国际金融组织对特别承诺规定的最低额度的,间接提款报账单位可以通过直接提款报账单位向国际金融组织申请特别承诺支付的方式。
第三章提款报账程序
第十条转贷协议签署后,间接提款报账单位应当确定提款签字人,并于转贷协议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以公文形式向直接提款报账单位报送提款签字人的签字样本一式两份,且每个提款签字人的签字样本唯一。在项目执行期内,间接提款报账单位变更提款签字人的,应当及时报送新的提款签字人的签字样本。
提款签字人应当是间接提款报账单位的负责人、法人代表或者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间接提款报账单位根据项目的贷款协定、转贷协议、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及使用情况,向直接提款报账单位报送提款报账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直接提款报账单位依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合格的提款报账申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或者转国际金融组织支付;对不合格的提款报账申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间接提款报账单位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拒绝支付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国外考察、培训或者参加国际会议的提款,间接提款报账单位应当在出国任务批件下达后及时将出国团组的行程、成员、任务等情况告知直接提款报账单位,并尽快提交提款申请,预领出国费用。团组回国后,间接提款报账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直接提款报账单位核销出国费用。
第四章提款报账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提款报账,应当提交由提款签字人签字的提款申请书(见附件1、2)及资金类别控制表(见附件3)原件各一式两份,并根据所采用的预付款(周转金)支付、归垫(偿还支付)、直接支付、特别承诺支付等提款报账方式,分别提交其他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采用预付款(周转金)支付方式的,应当根据国际金融组织的要求分别使用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费用报表(即Statement of Expenditure,世行费用报表见附件6,亚行费用报表见附件8、9、10,农发基金费用报表及附表见附件14、15)或者摘要表(即Summary Sheet,世行摘要表见附件5,亚行摘要表见附件7)作为提款报账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根据国际金融组织的要求,采用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作为提款报账证明文件的项目,不论金额大小,都应当提交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一式两份。
中期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资金平衡表、资金来源及运用表、贷款执行情况表、合同支出明细表、指定账户报表以及有关单位与国际金融组织商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根据国际金融组织的要求,采用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以外其他证明文件的项目,应当根据合同金额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 单项合同金额在国际金融组织费用报表限额以下的,应当提交费用报表一式两份。其他相关文件保存在项目单位备查;
(二) 单项合同金额在国际金融组织费用报表限额以上的,应当提交摘要表、合同复印件(第一次提款时提供)、合同变更文件以及下列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1.土建类别:承包商发票、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
2.货物类别:供货商发票、货运证明、验货单;
3.咨询服务类别:服务商发票、咨询专家签名的付款指令。
第十八条 采用归垫(偿还支付)方式的,应当根据国际金融组织的要求使用费用报表或者摘要表作为提款报账证明文件,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单项合同金额分别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采用直接支付方式的,应当提交摘要表、国际金融组织的“无反对意见函”复印件、合同副本以及下列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1.土建类别:承包商发票、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
2.货物类别:供货商发票、货运证明、验货单、供货商签章的付款指令;
3.咨询服务类别:服务商发票、咨询专家签名的付款指令。
第二十条 采用特别承诺支付方式的,应当提交合同副本和信用证副本各一式两份。亚行贷款项目还应当提交专门的摘要表(见附件11)。
第二十一条国外考察、培训或者参加国际会议提款的,应当提交专门的提款申请书(见附件2),以及财政部门出国计划批复、邀请函、出国任务批件、培训或者考察任务大纲、详细日程和出国团组涉及的各债务人对所分摊费用的确认文件。
出国团组回国后核销费用时应当提交出国费用核销单(见附件4)及培训总结或者考察报告。
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出国计划一般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推迟至下年度前两个月内执行的,可依据上年度出国计划批复申请提款。
第二十二条亚行贷款项目自营土建工程提款时,应当提交专门的自营工程进度证明和财务进度证明(见附件12)以及项目实际完工进度表(见附件13)各一式两份。
第二十三条在贷款协定中规定由国际金融组织前审的合同报账,应当在该合同第一次提款时提交国际金融组织的“无反对意见函”复印件及合同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在以后的提款中只需注明“无反对意见函”出具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提款申请书、资金类别控制表、财务报告、费用报表、摘要表及出国费用核销单应当由提款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提款签字人所在单位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提款申请书应当按照不同的收款人和不同的申请货币分别填写;费用报表和摘要表应当按照支付类别分别填写;付款指令必须填写完整、清晰。
第二十六条财务报告、费用报表、摘要表应当以中英文同时报送,其他证明文件中的关键内容或者词语应当翻译为英文。
第二十七条除本办法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外,直接提款报账单位可以根据管理的实际需要要求间接提款报账单位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债务通知和落实
第二十八条直接提款报账单位向间接提款报账单位拨付提款报账资金后,应当及时就该笔资金以资金类别控制表或者债务通知单的形式通知间接提款报账单位,落实债务。
第二十九条直接提款报账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资金类别控制表或者债务通知单,债务通知单格式可以自行设计,但应当包括债务币种、金额、汇率、支付日期、支付类别、债务人等相关信息,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条 间接提款报账单位收到资金类别控制表或者债务通知单后,应当与实际收到的提款报账资金进行核对,确保相关债务信息准确无误。第三十一条间接提款报账单位应当以收到的资金类别控制表或者债务通知单为依据,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完成会计核算工作,落实债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挪用、挤占贷款资金以及编制虚假提款报账材料和证明文件的间接提款报账单位,财政部门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可以对其采取暂停贷款资金支付、要求退回已支付资金、暂停出国计划审批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国际金融组织对提款报账方式、程序和提款报账证明文件有特殊要求的,经商直接提款报账单位同意,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直接提款报账单位和间接提款报账单位可以根据贷款项目具体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办法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的规定》(财世字[1996]12号)和《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账和资金回补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财世字[1996]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