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工业集聚区部分企业占地范围内附着物补偿费用评审报告
焦财审预字[2011]146号
按照市有关规定,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对焦作市中站工业集聚区部分企业占地范围内附着物补偿费用进行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告知如下:
一、工程概况:
焦作市咏春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外迁项目位于人民路南,晋焦高速以西,占地总面积为4.7323公顷,其中人民路占地以补偿面积为0.6957公顷,未补偿部分部分土地总面积4.0366公顷,占用耕地面积为3.5211公顷,其中附着物主要包括水井140米深2口,水渠0.5以下195米,水池2.24M3,一些杂树。小尚村新月铁路北边角地位于焦克路北,张二国苗圃东,总面积为2.5804公顷,占用耕地面积为1.6460公顷,其中附着物主要包括杂树、香椿树、坟墓。
二、审查依据:
本工程实物补偿标准依据焦政文【2009】46号文,建设单位提供的焦作市咏春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和小尚村新月铁路北边角地占地地面附着物登记表、平面图纸及现场勘查进行审查。
三、审查情况:
建设单位原报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用为91,157.00元,经审查,该补偿费用审定为91,157.00元。其中:
1、建设单位原报焦作市咏春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占地范围内附着物补偿费为69,160.00元,审定金额为69,160.00元。
2、建设单位原报小尚村新月铁路北边角地占地范围内附着物补偿费为21,997.00元,审定金额为21,997.00元。
2011年7月14日
送: 焦作市中站区工业集聚区办公室、局综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