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廉租房中站小区2#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评审中心
阅读(256)
焦作市廉租房中站小区2#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意见书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按照市有关规定,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对焦作市廉租房中站小区2#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和结算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现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合同协议书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建议为: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内容。
2、合同协议书第五条合同形式建议为: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
3、合同协议书上建议写上合同的签订日期。
4、专用条款第1.1.3.2条永久工程建议为:执行《通用条款》1.1.3.2款。
5、专用条款第1.1.3.3条临时工程修改为:执行《通用条款》1.1.3.3款。
6、专用条款第1.1.4.5条缺陷责任期期限建议为:24个月
7、专用条款1.4条建议取消第(9)条内容。
8、专用条款第2.8条其他任务建议修改为:执行《通用条款》2.8款。
9、专用条款第7.2.1条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修改为:执行《通用条款》7.2款。
10、专用条款7.4条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建议为:执行《通用条款》7.4款。
11、专用条款15.4变更的估价原则建议为①执行《通用条款》15.4.1、15.4.2条;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组价原则为:执行现行定额及有关造价文件,按照中标金额与招标控制价的优惠率进行重新组价。
11、合同专用条款16.1条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建议为:无。
12、合同专用条款第17.2.3预付款的扣回办法:基础完成扣50%,主体完成扣50%。
13、合同专用条款第17.3.3中(4)进度款涉及政府性投资的支付办法建议为:每月按有关部门评审完成投资额的80%支付,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竣工结算经财政部门审定后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5%,留5%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
14、合同专用条款第17.4.1中的10%改为10
2011年7月6日
抄送: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局综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