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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路大修(普济路-光华路)工程大修设计合同

 

焦作市解放路大修(普济路-光华路)工程

 

大修设计合同审查意见书

 

焦财审合字[2011]26

 

焦作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按照市有关规定,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对你单位送审的“焦作市解放路大修(普济路-光华路)工程大修设计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和结算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现将审查意见告知如下

1、合同第七条建议增加:该费用为暂定金额,最终费用以财政部门评审或审计部门审核后确定。

2、合同第八条支付方式建议修改为:8.1 工程开工后1个月内,支付40%的设计费用。8.2 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用余额。

3、建议去掉合同第9.1.4条款。

4、合同第9.2.4条款建议修改为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进行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向发包人支付造成实际损失的赔偿金,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设计费用。

5、建议合同第十一条修改为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201171

送:预算编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