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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口岸物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合同

 

焦作市口岸物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施工

 

合同审查意见书

 

焦财审合字[2011]24

 

按照市有关规定,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对焦作市口岸物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和结算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现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合同协议书第五条合同形式建议为: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

2、专用条款第1.1.3.2条永久工程建议为:执行《通用条款》1.1.3.2款。

3、专用条款第1.1.3.3条临时工程修改为:执行《通用条款》1.1.3.3款。

4、专用条款第2.8条其他任务建议修改为:执行《通用条款》2.8款。

5、专用条款第4.11条不利物质条件执行《通用条款》4.11款。

6、专用条款第7.1条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办理人建议为:执行《通用条款》7.1款。

7、专用条款第7.2.1条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修改为:执行《通用条款》7.2款。

8、专用条款7.4条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建议为:执行《通用条款》7.4款。

9、专用条款第8.1.1条执行《通用条款》8.1.1款。

10、专用条款第15.1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修改为:①招标文件第五章3.4条;②国家政策性调整

11、专用条款15.4变更的估价原则建议为①执行《通用条款》15.4.115.4.2条;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现行定额及有关造价文件进行重新组价。

12、合同专用条款16.1条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建议为:施工期间钢材、水泥、商混材料价格浮动范围在±10%以内不再调整,浮动范围超出±10%以上时,按照施工期间焦作标准造价信息与投标文件价格进行调整

13、专用条款第17.1.5中第(1) 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建议为:无。

14、合同专用条款第17.2.1预付款的额度建议降低。

15、合同专用条款第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建议在条款中明确扣回的时间和比例。工程首次支付进度款时开始分4次扣回,每次扣预付款的25%

16、合同专用条款中第17.3.3条: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建议取消。

17、合同专用条款第17.3.3中(4)进度款涉及政府性投资的支付办法建议为:每月按有关部门评审完成投资额的80%支付,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竣工结算经财政部门审定后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5%,留5%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

18、合同专用条款15.8.3条建议取消。

 

2011620

抄送:预算编制局、焦作市人民政府焦作海关筹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