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口岸物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施工
焦财审合字[2011]24号
按照市有关规定,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对焦作市口岸物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和结算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现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合同协议书第五条合同形式建议为: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
2、专用条款第
3、专用条款第
4、专用条款第2.8条其他任务建议修改为:执行《通用条款》2.8款。
5、专用条款第4.11条不利物质条件执行《通用条款》4.11款。
6、专用条款第7.1条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办理人建议为:执行《通用条款》7.1款。
7、专用条款第
8、专用条款7.4条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建议为:执行《通用条款》7.4款。
9、专用条款第
10、专用条款第15.1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修改为:①招标文件第五章3.4条;②国家政策性调整。
11、专用条款15.4变更的估价原则建议为①执行《通用条款》
12、合同专用条款16.1条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建议为:施工期间钢材、水泥、商混材料价格浮动范围在±10%以内不再调整,浮动范围超出±10%以上时,按照施工期间焦作标准造价信息与投标文件价格进行调整。
13、专用条款第
14、合同专用条款第
15、合同专用条款第
16、合同专用条款中第
17、合同专用条款第
18、合同专用条款
抄送:预算编制局、焦作市人民政府焦作海关筹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