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范围》)涉及的有关事项细化如下(以下序数对应《范围》中的序数):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1.小麦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 2.稻米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 4.薯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 *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一万吨以上。 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2.水果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新鲜水果包括番茄。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甜菊又名甜叶菊。 (八)纤维植物初加工。 2.麻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麻类作物还包括芦苇。 3.蚕茧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