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财审合字[2011]8号
焦作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按照市有关规定,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对你单位送审的“高能耗路灯改造工程监理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和结算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现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 第三部分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按照工程施工进度90%支付监理进度款“建议改为“按照工程施工进度80%支付监理进度款”。
2.第三部分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应建议改为为“无”。
3.第三部分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焦作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议改为第(二)种解决方式。
送:预算编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