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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财政局“文明驾驶”承诺书

时值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施行和我局争创全国文明单位之际,为展现财政风采、革除驾驶陋习、树立文明新风,我谨做出如下承诺:

一、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张贴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二、严格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交通警察指挥驾驶机动车;

三、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主动避让;

四、拐弯、并线、起步、停车等,严格按照交通法规及车辆技术规程操作,驾驶机动车;

五、严格做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确保行车安全;

六、不在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过度疲劳等情况下驾驶机动车;

七、加强车辆管理,减少油料消耗,节约经费支出;

八、严格执行局车辆管理规定。

承诺人:                                

 

 

道路交通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醉驾

追究刑责,吊销驾照,5年禁驾

初次酒驾

扣驾照6个月,罚款1000-2000

再次酒驾

吊销驾照,10天以下拘留,罚款1000-2000

注: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20-80毫克为酒后,80毫克及以上为醉酒。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