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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各级医疗机构探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有效控制药品费用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我市决定在政府举办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全市各级医疗机构(不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探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具体为:
    1、2011年一级医疗机构(83家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继续保持基本药物全覆盖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使用比例:综合医疗机构不低于55%,妇幼保健专科医疗机构不低于30%;
    2、2011年二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综合医疗机构不低于65%,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不低于65%,妇幼保健专科医疗机构不低于40%;
    3、2011年三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综合医疗机构不低于50%。
    为顺利实现以上工作目标,我市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措施:一是继续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将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指标纳入医院“十大指标”年度目标考核评价,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积极使用并达到规定比例。二是建立基本药物绩效考核制度。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2次集中考核,考核结果及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各县(市)区考核结果进行复核。三是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临床合理用药制度,加强抗菌药物应用管理,严格处方评价管理制度。四是《河南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目录(试行)》(豫卫药政[2010]20号)药品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报销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