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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非在校生)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办[2010]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18周岁以上(非在校学生)城镇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其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5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包括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