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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省辖市财政部门接收管理驻郑州市以外省属单位上缴省级政府公物仓资产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委托省辖市财政部门接收管理驻郑州市以外省属

单位上缴省级政府公物仓资产的通知

(豫财资[2011]16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136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日常管理规程的通知》(豫财资﹝20115号)有关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淘汰、超标准配置、更新等资产需缴入省级政府公物仓。为方便省属驻郑州以外和省以下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上缴工作,降低缴入省级政府公物仓资产的运行成本,合理调配和处置省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对需要异地缴入省级政府公物仓的资产,委托省辖市财政部门接收、管理和处置,现将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范围及程序

驻郑州市以外省属行政事业单位缴入省级政府公物仓资产范围及程序,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136号)规定执行。

二、资产接收

对需要异地缴入省级政府公物仓的资产,由资产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批复,委托当地省辖市财政局接收,省辖市财政局指定具体部门(以下简称省辖市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将负责此项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告知资产管理中心。

(一)实物接收。省辖市资产管理部门凭省财政厅对资产移交单位的批复文件和资产管理中心出具“委托接收省级政府公物仓资产的通知”与省属资产移交单位办理资产接收手续,对照移交单位填制的《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移交资产清单》及上缴资产的相关凭证、资料(如购货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购货合同、权属证明、产品说明书、保修卡等)组织验收,市地资产接收人员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复文件接收相关资产,做到应收尽收。省辖市资产管理部门在接到通知7日内未接到资产移交单位上缴资产,应主动与移交单位联系,并将情况反馈资产管理中心。

(二)单据传递。省辖市资产管理部门验收资产后,在《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移交资产清单》上加盖省辖市财政局公章,同时开具《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资产接收专用收据》(专用收据由省辖市资产管理部门定期领用,交旧领新),并连同移交的相关凭证、资料等及时传递至资产管理中心。

(三)账务核算。资产管理中心凭省财政厅对资产移交单位的批复文件、资产移交单位填制并加盖省辖市财政局公章的《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移交资产清单》和《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资产接收专用收据》,增加省级政府公物仓资产,省辖市资产管理部门增加代保管省级政府公物仓库存资产。资产移交单位凭《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资产接收专用收据》和《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移交资产清单》,办理资产核销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三、仓储管理

(一)库存保管。省辖市资产管理部门对接收的公物仓资产应安排专用仓库或场地实行分类保管、定期查验、及时维护,以保证仓内资产完好、性能稳定和使用安全。

(二)对账制度。省辖市财政局受托存放的资产按月与资产管理中心对账;每年年度终了一个月内,由资产管理中心与省辖市资产管理部门组成盘点小组,清点实物并对账,由资产管理中心填制《资产管理中心公物仓资产盘点明细表》。清查盘点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资产管理中心与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进行对账。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卡物相符。对非正常短缺、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责任事故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处置资产

(一)调拨。使用单位凭省财政厅资产调拨通知和资产管理中心填制《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资产调拨单》到省辖市财政部门领取调拨资产,省辖市财政局在《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资产调拨单》上加盖公章,并办理资产调拨出库手续。

资产管理中心、省辖市管理部门根据调拨单和出库手续,减少省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和代保管省级政府公物仓库存资产。

(二)处置。省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处置时,由资产管理中心填制《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处置申报表》,与省辖市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处置方式包括委托拍卖、现场议标处置。大宗或需要委托拍卖的资产,由资产管理中心组织,省辖市财政部门配合。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省辖市财政局委托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报告通过资产管理中心报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核准或备案,在依法设立具有相应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90%,低于90%报省财政厅审批。

资产处置原则上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对不需要进场处置的资产,应召集三家以上购买单位进行现场投标并确定标的金额,投标单位达不到三家的,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以谈判或协议方式出让。

五、处置收入上缴

处置资产收入抵扣应缴税款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由省辖市财政局上缴省级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