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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管理的通知

 

焦财采购20116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购代理制度,提高政府采购代理工作效率和质量,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确保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规范业务代理范围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各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计划及政府采购目录确定的范围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不得受理政府采购未批复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目录通用类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不得接受通用类项目的政府采购业务委托。不得超资质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二、规范信息公告行为

各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格式和内容发布各项信息公告,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三、规范采购文件制作

1、各代理机构在制作采购文件时,应依法审核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对采购单位在采购文件中提出的不合法要求应予拒绝,并负责做好解释工作;特殊项目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采购文件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2、凡技术复杂容易引起争议或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聘请3名以上政府采购专家予以对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进行论证,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三天。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负全部责任,采购文件中出现不合理条款和歧视性内容的,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代理机构责任。

3、采购文件中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1)采购文件的售价超出有关部门规定;
  (2)开标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3)指定货物品牌;
  (4)未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指定采购进口产品;
  (5)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6)标注含有倾向性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变相指定特定供应商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7)投标保证金、成交服务费收取超过有关规定;  

8)公开招标采用打分办法,评分标准未载明;竞争性谈判等其他采购方式未载明成交原则

四、规范采购文件发售

各代理机构在发售文件时,必须对供应商报名要求的资质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不得发售采购文件,对符合要求的,不得拒绝发售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发售的时间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信息公告发布前,代理机构不得对外发售采购文件。

五、规范评审工作程序

1、各代理机构要明确专人做好开标、评标的接待服务工作,挂牌上岗,努力为采购当事人创造和谐的投标环境和氛围。

2、各代理机构必须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准时开标,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开标时间。

3、各代理机构必须确保评标在封闭的状态下进行。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现场监督的相关监管部门人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评标现场。

4、评标开始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对招标文件中涉及废标、无效标等有关重要内容予以宣读,提请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核对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有关条款,确保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进入比较与评价程序。

5、各代理机构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打分进行复核,发现评委在同一项目打分的分值差别较大时,应按照评标办法进行检查,以避免出现错误。

6、各代理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记录评标情况,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7、在评标过程中应给评审专家以充足的时间阅读招、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及现场工作人员的手机必须关机并由代理机构统一保管;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谈判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不得对外拨打或接听电话;要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发表评标意见和打分。

8、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中,对低价未成交的供应商,代理机构应要求评委对未成交理由逐一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详细记录。

9、各代理机构应明确1-2名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同志专门负责专家的抽取工作,将名单报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专家抽取工作实行保密制度问责制,抽取专家名单必须用密码纸打印,切实负起保密义务。

10、认真受理供应商的咨询和质疑,并根据有关法规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明确的书面答复,质疑答复不得含糊其辞,不得敷衍应付。属于技术性问题,应组织原参与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作出书面解释。通过认真答复质疑,减少投诉事件的发生。

六、规范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各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查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的学习,建立内部考核制度,定期考核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等,努力提升执业水平。   

七、规范专家评议制度

各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我市《关于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工作的通知》(焦采办20102号)规定,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组织采购人代表、监督员及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焦作市政府采购专家考核表》,并及时上报。该项工作将作为年度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之一。

八、积极落实政策功能

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等政策的工作。各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制度和办法执行,属于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目录内的产品,代理机构必须在采购文件的编制、评审办法和标准中作出优先采购的导向。

、引入供应商信用评估报告制度

各代理机构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供应商信用评估报告促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财购【201026号)文件规定,在采购文件中应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评估报告或其它证明其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材料;并在评审标准中设置固定合理的价格扣除比例和加分幅度;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可优先确定符合相应资格条件、提供信用评估报告且信用较好的供应商参加。

十、规范采购资料备案

采购活动结束后,各代理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代理协议、采购文件、评审报告、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等有关采购活动记录资料报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规范报表信息统计工作

各采购代理机构要如实统计填写上报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情况,报送时间为每月终了五个工作日内。填报的信息统计数字要真实、准确、完整。

十二、规范代理资格行为

各代理机构不得随意出借、出租或借用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凡发现经查处属实的,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在我市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上报省厅建议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十三、加强星级动态管理考核制度

今年,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日常监督检查考核力度。按照《关于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日常考核动态管理制度的通知》的文件规定要求(焦采办20104号),对于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的代理机构,将依据考核规定办法处理。日常考核公示以月为考核周期实行动态考核管理,并将其纳入年终综合考核内容和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