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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审核问题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审核问题的通知》,请相关符合单位抓紧组织落实,做好备案和年检工作,创投机构已经实施国有股权转持的,请及时上报豁免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符合豁免政策的实行回拨;国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被冻结尚未被转持的,可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解冻相关申请。经财政审核符合政策的,实行解冻处理。创投机构的申报材料应于2011年10月31日前报到财政部。具体文件符后。

 

 

财政部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审核问题的通知 (2011-3-2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