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财采购[2009]1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廉政建设,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制订了《焦作市市级政府采购监督员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监察局
二00九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监督员 办法
焦作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1月9日印发
焦作市市级政府采购监督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监督员,是指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聘请,以独立身份对市直各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建立和维护政府采购监督员信息库,并在市监察局的指导下,负责所聘请的各政府采购项目监督员的抽取使用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的来源。政府采购监督员原则上从市直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市新闻工作者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中聘请。其中,市直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经市监察局统一审核符合相关条件后直接聘请为政府采购监督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或者其他相关单位的人员可以按照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的方式,申请成为政府采购监督员。
第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本人身体状况良好,自愿参加政府采购监督工作。
第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执行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各部门、各单位、专家评委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参与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实施监督;
(三)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或列席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召开的有关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了解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参加政府采购业务知识的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五)获取交通、误餐等适当补助;
(六)向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市监察局反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
(二)对政府采购招标、谈判、询价过程进行监督,并客观独立地作出监督意见;
(三)客观公正地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反映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
(四)向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反映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政府采购投诉及违法违规案件。
第八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二)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活动。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本人在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担任顾问或持有股份,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情况;
(三)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做到行为规范、办事公正;
(四)被抽取并接受监督邀请后不得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
(五)不得向外界泄露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情况,不得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六)其它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第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的使用:
(一)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员信息管理库,并负责日常维护更新。
(二)政府采购监督员的使用原则:
1、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该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员原则上由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担任;
2、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该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员在政府采购监督员信息库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三)政府采购监督员的抽取使用:
1、采购单位在抽取评审专家的同时,在政府采购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取监督员,并负责告知其政府采购项目的内容、采购方式、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实施采购的时间、步骤等相关内容,邀请其对该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被抽取的监督员应明确答复是否可以参加相关采购活动。如果确定不能参加,应继续进行抽取,直至被抽取的政府采购监督员能够参加。
2、政府采购监督员应按照计划的安排,对开标评标的组织、定标结果的确定等环节进行监督。
3、政府采购监督员对参加监督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应独立、客观地作出监督意见,填写《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意见表》。此表由采购单位随政府采购项目备案资料一并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作为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手续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由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市监察局聘请,并发给《焦作市政府采购监督员聘书》。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因自身原因不适宜履行监督职责的,经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市监察局同意后,实行退聘或解聘,并及时告知其所在单位,收回证书。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不按本暂行办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市监察局将予以解聘,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监察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OO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监督员申请(推荐)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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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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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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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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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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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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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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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办公) |
(移动) |
主要工作简历: |
所在单位意见或自荐理由: |
财政、监察部门意见: |
政府采购监督员抽取情况表
政府采购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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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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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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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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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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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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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通知情况 |
顺序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联 系
方 式 |
是 否
参 加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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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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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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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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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抽取人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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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监督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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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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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意见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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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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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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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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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单位的评价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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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审人员的评价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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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评价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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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
监督员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