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采办【2010】4号
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焦作市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公平竞争,依法运作。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决定从即日起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日常考核动态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核对象
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焦作市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我市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跨区域在我市备案代理我市政府采购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
二、 考核内容
国家、省、市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办法的执行情况。
三、考核办法
(一)设立公示栏。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设立考核显示屏,将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代理资质、代理范围等相关信息及考核结果输入显示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换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二)实行星级考核。对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凡出现一次,给予警告,在考核公示栏内计黄星一颗;以此类推,累计出现三次的则转变为红星。考核结果为红星标志的,市采购办将依法予以处理,并视情节要求其进行内部整顿,待市采购办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代理我市政府采购业务。
(三)下发告知通知书。对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采购办在考核公示栏内公示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下发告知通知书,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意见反馈市采购办。
四、 结果运用
(一)根据考核情况,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同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终全面综合考核内容。
(二)实行星级动态管理,考核结果作为采购人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
二○一○年
主题词:政府采购 建立 日常考核 制度 通知
焦作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