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库[2007]12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规范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首购管理 第八条 首购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三章 订购管理 第十二条 订购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在首购、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合同的,不得违背促进自主创新的原则和首购、订购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于符合政府首购基本条件的试制品的采购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