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日常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郑办〔2010〕136号)及省财政厅有关政府公物仓管理规定,河南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日常管理。为确保公物仓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合理流动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资产管理中心设省级政府公物仓服务大厅,设置公物仓管理岗位,专职从事公务舱管理工作。综合事务部负责公物仓资产的实物管理,设置业务主管;财务融资部负责公物仓资产的价值管理,设专帐核算,指定公物仓资产财务主管;资产运营和投资发展部负责资产运作。仓库管理委托专业物流仓储单位代为保管。
第三条 本规程主要包括:资产接收、仓储管理、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会计核算等事项。
第二章 资产接收
第四条 公物仓接收的资产,按照资产用途分为:土地、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及量具、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和无形资产等。
第五条 资产验收。各单位移交资产时,公物仓管理人员根据省财政厅对资产移交单位的批复,对照移交单位填制的《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移交资产清单》(附件1)及上缴资产的相关凭证、资料(如购货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购货合同、权属证明、产品说明书、保修卡等)组织验收。经验收无误后,向移交单位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资产接收管用收据》(附件2),并在移交单位提供的《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移交资产清单》上加盖“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专用章”,增加公物仓资产。
第六条 入库手续。根据移交清单办理入库手续,入库手续办理分为入库保管、委托保管和移交单位保管三种类型,具体如下:
(一)入库保管。公物仓管理人员组织验收后,按照资产用途分类,核对入库单(附件1)。业务流程:移交单位填制- 业务主管审查,仓储单位核对,财务主管、业务主管、仓储单位各1联分别进行记账。
(二)委托保管。公物仓管理人员组织验收后,对于公物仓仓库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资产,提出委托保管意见,经资产管理中心分管副主任审核、 主任批准后,与保管单位签订代为保管协议,同时办理入库手续。业务流程:业务主管填制入库单(附件1),保管单位核对, 财务主管、 业务主管、保管单位各1联分别进行记账。
(三)移交单位保管。对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或运送成本
较高(郑州市以外)的资产,移交单位代为保管,资产管理中心与移交单位签订代为保管协议,办理入库手续。 业务流程:移交单位填制入库单(附件1),业务主管核对,财务主管、 业务
主管、移交单位各1联分别进行记账。
第三章 仓储管理
第七条 实物管理。资产管理中心对公物仓资产分类保管、
定期查验,及时维护,以保证仓内资产完好、性能稳定,使用安全。
第八条 帐卡管理。资产管理中心按规定设置公物仓资产登记薄和资产卡片。资产登记薄按使用状态分为库存资产登记薄和外借资产登记薄。资产登记薄按增减日期序时登记,以反映资产的使用、保管和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卡片应记载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购置日期、价值等详细资料,一物一卡。
第九条 清查盘点。资产管理中心对缴入公物仓的资产按月与仓储单位、保管单位对账;每年年度终了一个月内,由中心和仓储单位组成盘点小组,由综合事务部填制公物仓资产盘点明细表(附件3,一式三份,综合事务部、财务融资部和仓储单位各一份),与仓储单位、保管单位清点实物并对账;清查盘点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资产管理中心与省财政厅资产处进行对账。
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卡物相符。对非正常短缺、毁损,应
及时查明原因,属责任事故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条 调出。根据省财政厅资产调拨通知,由业务主管填写《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资产调拨单》(附件4), 仓储单位凭出库单(附件6) 办理出库手续;业务流程:由业务主管填制,仓储单位核对,财务主管、业务主管、仓储单位各1联分别进行记账。
第十一条 借用。由使用单位提出借用申请,经省财政厅批准后,由业务主管填写《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借用单》(附件5),仓储单位凭出库单(附件6)办理出库手续。业务流程:由业务主管填制,仓储单位核对,财务主管、业务主管、仓储单位各1联分别进行记账。
借用单位归还资产时,业务主管与原《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借用单》(附件5)核对,审核无误后,填写《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移交资产清单》(附件1),仓储单位办理入库手续。对借用资产丢失、损毁的,由借用单位赔偿。
第五章 资产处理
第十二条 公物仓资产需要处置时,资产管理中心向省财政厅报送公物仓资产处置申请及有关资料,有关资料包括:《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7),资产价值凭证复印件(加盖资产管理中心公章),出售、出让、转让应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盘亏资产应提供情况说明和对责任者处理意见,失窃应提供情况说明和公安部门证明材料,其他相关资料,经省财政厅批准后,资产管理中心成立资产处置小组,负责公物仓资产处置资产的清点、委托评估、进场交易和处置收入收缴等具体工作。
对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或运送成本较高的物品,报经省财政厅批准,由省财政厅会同资产管理中心、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并按规定程序处置。
公物仓资产处置经省财政厅审批后,业务主管据此填写出库单,仓储单位凭出库单(附件6)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省财政厅资产处核准或备案,经省财政厅批复后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90%,低于90%报省财政厅审批。
对无评估价值的资产,中心资产处置小组提出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意见,中心研究意见,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原则上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处置。对不需要进场处置的资产,应召集三家以上购买单位进行现场投标并确定标的金额,投标单位达不到三家的,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以谈判或协议方式出让。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中心财务融资部单独设立公物仓资产帐套,专项核算公物仓资产。公物仓资产设置总账、明细账、卡片进行管理。财务融资部建立总账和一级明细账进行金额控制,综合事务部建立明细账和卡片进行金额和数量控制,随时掌握各类资产的数量、金额及分布和使用状况。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中心按照资产种类设置“公物仓资产”明细科目;按照资产状态设置“库存资产、外借资产、处置资产”等台账。
第十七条 公物仓资产的入账价值应按资产移交单位提供的相关凭证、 资料(如购货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购货合同等);如无相关凭证,入账价值按评估值入账。
第七章 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即时提供公物仓资产的相关信息,按月编制并向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报送库存资产报表(附件8),对公物仓资产数据信息及时更新,并做到信息资源共享;按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要求,将政府公物仓资产管理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推进省级政府公物仓信息化建设。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于逾期未上缴和未归还的资产,公物仓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催收,逾期30日向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报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