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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监督工作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和内容。

2、根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确定被检查单位及检查时限。

3、组织检查组,确定检查组长。

4、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5、检查组进点或调帐实施检查。

6、检查组检查完结后,应对查出的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的问题逐笔填写检查工作底稿,并与被查单位的财务负责人交换意见后签字盖章。

7、将综合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向财税(政)监督机构汇报,研究处理初步意见。

8、由检查组直接向被查单位的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传达监督机构对其处理初步意见,送达检查报告及回执,要求单位限期向财税监督机构提出意见,在检查报告签署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9、财税(政)监督机构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依照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违纪事实,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被监督检查单位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在十五日内申请复查或复议,在复查或复议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10、在查出的违法违纪案件中,如有违纪入库任务的,督促单位按时足额入库;如有涉及被检查单位领导和直接现任人党纪、政纪处分需交由纪检、监督部门处理或触犯邢律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应及时制作建议书,转交上述有关部门处理。

11、针对被检查单位的问题,帮助单位整章建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定期进行检查,使被查单位自觉做到遵纪守法,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12、将检查的全部资料整理成册,按文书档案管理,存档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