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评审监督管理,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资金效益,堵塞管理漏洞,预防腐败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和《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管理办法》(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复审主体
复审是指政府财政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认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对评审机构出具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评审结论进行的再评审,由政府财政预算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复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许可的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的资格及专业胜任能力;专业人员应具有相关资格证书,具备掌握和熟练运用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法规、政策、建筑造价专业技术和工程造价软件等知识的业务素质。
二、复审原则
(一)全面客观原则。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所有项目支出内容均应纳入复审范围。复审机构对项目的审核,应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评审机构提交的相关资料,应真实、完整。
(二)独立公正原则。复审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存在直系亲属等关联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公平的,应当予以回避。
(三)效率原则。一次评审与二次复审应妥善处理好审查时间关系,在国家规定时限内,由评审机构安排出一定的时间给复审机构进行二次评审,复审机构应及时将复审意见交由评审机构并拿出评审报告或评审意见书。
(四)责任归属原则。评审机构对评审报告或评审意见书出具的结论与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复审机构对复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复审机构对评审报告或评审意见书的复审、备案并不减轻或免除评审机构的相关责任。
三、复审范围
(一)对财政投资100万元以上项目的竣工结算全部复审。
(二)对财政投资100万元以下项目的竣工结算,复审机构根据评审机构提供的项目资料进行随机抽样复审,抽查数量不低于20%;未抽取到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三)对超概算的投资项目全部复审。
(四)复审机构认为应当进行复审的其他项目。
四、复审内容
(一)评审项目的评审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评审依据是否充分。
(三)评审过程是否完整。
(四)评审程序是否按规定实施。
(五)审定的决算书项目工程量、套用定额、工程取费、材料消耗及价格调整是否准确合规。
(六)评审中有关问题的认定、处理及评审结论或意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七)评审工作底稿是否符合要求。
(八)评审档案中的评审项目文件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评审工作底稿是否能够支持评审结论,是否真实、完整地反应评审实施全过程。
五、复审形式
(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全面复审。
(二)随机抽取部分项目进行复审。
(三)重大项目派员参与评审过程共同汇审。
(四)评审机构报送备案。
六、复审程序
(一)评审机构月初应将拟进行的评审项目基本情况表报复审机构备案。
(二)复审机构对财政投资100万元以上项目的竣工结算全部复审。
(三)复审机构对财政投资100万元以下项目的竣工结算评审报告抽样选取部分进行复审,未抽取项目在评审意见或评审报告签发前经复审机构审核备案。
(四)投资100万元以上项目或复审机构拟进行复审的评审项目,评审机构应将完整的评审档案资料报送复审机构复审。
(五)复审机构确定的全面复审项目,及时下达通知。评审机构应通知相关单位全面配合,并准备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评审报告或意见书、监理单位的有关档案资料、项目批准文件、设计图纸、概预算书、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资料、施工组织设计、隐蔽工程记录、地质勘探报告、主要材料价格、价差的证明材料、设备采购订货合同、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工程竣工决算的财务资料等。评审报告需补充内容和资料的,评审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
(六)经复审机构复审、备案的评审报告或评审意见书,方可作为国库集中支付、绩效评价以及建设单位办理结算交付资产等的依据。
七、复审权限
复审机构在对项目评审报告进行审核时,对报告格式、内容不符合要求,重复计算工程量、高套取类别、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以及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重大问题没有反映或定性不准确的评审报告,可以采取在规定时间内要求补充资料、退回修改后重报、重新审查等措施。
复审机构对于评审报告或意见书存在严重的遗漏、错误或舞弊,或因评审人员责任心不强、专业水平低下等造成评审质量低劣的,或评审机构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抄送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八、复审费用
(一)复审审定金额与第一次评审审定金额审减比例5%(含5%)以下的,属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复审的按审减额的20%支付复审费用;属于委托专业人员复审的按审减额的10%支付复审费用。
(二)复审审定金额与第一次评审审定金额审减比例5%--15%(含15%)以下的,属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复审的按审减额的30%支付复审费用;属于委托专业人员复审的按审减额的15%支付复审费用。
(三)复审审定金额与第一次评审审定金额审减比例15%以上的,属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复审的按审减额的40%支付复审费用;属于委托专业人员复审的按审减额的20%支付复审费用。
(四)复审审定金额与第一次评审审定金额相比,没有审减额的不予支付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复审费用。
(五)复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具体支出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九、复审争议解决
项目单位、施工单位或评审机构对复审结论有异议的,采取争议裁决处理措施另行解决。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市政府财政预算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市财政局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