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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财政资金监督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焦作市财政资金监督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焦作市财政资金监督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第二条所称“全局”(含二级机构)财政管理工作中涉及的各类资金(基金)”是指国库资金、预算外资金、各种基金、各种项目资金(包括有偿和无偿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三条  《监督办法》第五条所称“资金运作流程”是指局《资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七个“资金流程图”,即《财政资金流程总图》、《支出性资金内部控制流程图》、《临时预算支出内部控制流程图》、《项目资金运作(内部控制)流程图》、《局机关及二级机构经费运作流程图》、《焦作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运作流程图》、《焦作市财政局结算中心资金运作(内部控制)流程图》。

第四条  各种资金业务应按上述所列7个流程图的程序运转,特殊情况由资金监督委员会研究报局党组批准办理。

第二章机构、人员及其职责权限

第五条《监督办法》第八条()所称的各种收入是指农业四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企业亏损补贴、局机关(含二级机构)的各种收费。

第六条  以后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收入或收费项目,以新办法之规定为准。

第七条《监督办法》第九条所称各科室“报送有关监督稽查所需的资料”,是指预算(计划)安排意见、市、局领导批示、有关预算(计划)审批表、上级有关指标文件(或其他有效凭证)、制度规定、标准定额、合同文本、工程预决算书、收支票据、业务计划、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经费报销原始凭证等文件资料原文。

第八条  按《监督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监督委内部岗位职责分工如下:工作人员负责正常经费的稽核审签,监督委副主任负责项目资金、临时预算等其他项目的审签;凡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收入退库、减免,资金存贷互转、账户互转、新账户的开设、对外提供担保,由监督委主任审签;整个年度预算的稽核和收入的分配,由监督委集体研究实施。凡拟否决市领导批示的项目,由监督委全体主任会签。

    第九条  监督委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建立“专家库”、“资料库”,设立《财政资金审核稽查登记表》,并对重要事项予以存档,以规范工作行为。

第三章监督范围、方式、方法及程序

第十条  监督委采取以下方式对国库资金的收缴、分配、拨付进行事前监督控制:

()年度市本级部门预算和全市预算。预算科汇总初编年度预算后,应将有关编制文件、安排依据(定额、标准等)连同初编预算,一并报监督委进行政策和技术稽核,签署意见,呈局领导研究上报市政府、市人大批复。

()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的拨付。年度预算内各类专项资金拨付前,应由用款单位填报《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基金)拨付审批表》(附后),业务科室签署意见,监督委监督核签,主管局长审批,交预算科开具拨款凭证,转资金科审核加盖印鉴章出帐。基建科、农财科等具有资金直拨职能科室的专项资金,可在监督委监督核签、主管局长审批后,由资金科审核、加盖印鉴章后出帐。

()市本级临时预算的追加。由单位填制《年度临时追加预算呈报审批表》(附后)、各业务科室收集、预算科集中后,报监督委稽核落实,签署意见,然后呈局长研究上报。   

此类资金经市领导审批后,按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办理。

()其他追加指标的分配。各业务科室在起草追加指标(含一般预算调拨收入)文件之后,应将指标文件分配方案(草稿)连同分配依据(省追加文件及具体分配依据)一并报监督委稽核审签,然后报主管局长签发后执行。

    ()正常经费的拨付。由科室填制《年度正常经费拨付审批汇总表》(附后),报监督委稽核审签,主管局长审批,预算科开具“预算拨款凭证”,资金科复核加盖印鉴章出帐。不归预算科管理的资金,在监督委审签、主管局长审批后,直接到资金科办理支付手续。

    ()年度农业四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专项收入、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的收费收入及其他收入的分配。由主管业务科室(二级机构)提出意见,监督委稽核、审签,报主管局长审批或局领导研究审批。

    ()各种收入的减免、退库。收入退库、退税、企业亏损补贴、非税收入退库等,由单位填制《收入减免、退库审批表》(附后),业务科室提出减免、退库意见,报监督委稽核审签,然后报主管局长或局领导研究审批。

    ()局机关(含二级机构)经费。该项经费做为特殊预算内资金,实行特项监督,除借用公款外,所有经费均应由经办人、科室领导签字后,监督委稽核审签,有关局领导审批,资金科报销或转帐。

 第十一条  监督委采取以下方式对非税收入的收缴和使用进行事前监督控制:

    ()收入的收缴与分配。年度预算外资金收入任务,由非税收入征管部门提出意见,提供有关依据、理由,监督委稽核、审签,报局长审批后执行。

(二)非税收入的调控。非税收入调控任务比照前条执行。收入任务的减免比照第十条第()款第7项执行。

()支出。严格执行收支分离的原则,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审批支出项目,实行支出归口各业务科室管理的办法,各项支出按预算内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对代收部、省驻焦单位或全额向省上交的非税收入等特殊支出,按专项资金支出办法即第十条第二项执行。

    ()票据管理。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应按“票款同行”的原则,做好非税收入票据的领用、核销工作。

    资金科负责全局收据的管理、登记、领用工作,所有收据一律实行票款核对、交旧领新。

    第十二条  监督委对各种基金及专户资金进行事前监督控制的项目和办法是:职工住房公积金、粮食风险基金、农发资金、旅游发展基金、预算外代管资金、罚没收入、国债转贷资金、国债兑付资金、职工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和失业基金财政专户等,必须统一在局资金科开户接受监督。需支出使用时,应由单位填制《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基金)拨付审批表》,业务科室提出意见,监督委稽核审签,主管局长审批,资金科拨付。具体办法同预算内专项资金使用拨付程序。

    第十三条  监督委采取以下方式对项目资金(有偿和无偿资金)进行事前监督控制:

    ()每笔项目资金业务发生时,主管科室(公司、处)应向局投资委员会提交《项目考察报告书》,由投资委员会组织论证;

()项目资金准备投放前,应按要求提供《项目考察报告书》、专家论证意见、资金到位情况、资金风险防范或资金封闭运行措施、合同草样、抵押或担保办法、责任追究办法、公证意见等,报监督委进行稽核审签,然后报局领导审批,由资金科办理支款手续。

()各种有偿资金的本金归还及利息交纳,按照“谁投放谁回收”的原则,由放款科室负责回收。本金及利息一律由资金科收取入帐,开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任何科室(含二级机构)不得直接收取本金或利息。资金科应在3天内向有关业务科室反馈《入帐通知单》,用以登记备查帐。资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各种项目资金的投放实行考察权、论证权、资金拨付权“三权分离”和监督委稽核审查监督机制,以确保其安全性。

第十四条  监督委对各种资金的存贷互转、账户互转、新账户的开设、对外提供担保等,实行事前监督控制。即每项业务发生时,由经办科室提出申请、监督委审查、报局领导审批或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各种有价证券统一交局资金科记帐,委托银行保管。需抵押、外转、兑付的,必须由经办科室提出申请,监督委审查,局长审批。

第十六条  省拨各科室(含二级机构)的资金,依照第十条()办理。

第十七条  局机关及二级机构所发生的各种培训收入、证件工本费、考务费、书籍资料工本费等,属于非税收入的款项,由收入科室填写“专用缴款书”直接上缴非税专户;其他款项先由科室收取,定期集中上交资金科入帐,并由资金科汇总上交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部门。集中交纳的具体时间及办法由非税局和资金科决定。

第十八条  监督委对专项资金和项目资金事前、事中抽样核查监督面应不低于20%。事中核查时,对严重弄虚作假或挪用、浪费资金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并相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核查结束后,监督委应将核查情况反馈给主管局长和主管业务科室。

第十九条  每月终了5日内,监督委应组织各业务科室分别与资金科对帐,并现场监督。

第二十条  监督委每季度检查一次全局账户开设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督委对政府采购事项从标书制作到实施采购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凡不宜或不便实行政府采购的特例审批项目,应视同专项资金拨付,报监督委审查核签、主管局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监督办法》第十九条所指监督委事后监督即专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有:

()全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全局资金运作情况及会计基础工作情况;(二)各会计工作站执行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情况;

 ()政府采购运作情况;

  ()非税收入征收、住房公积金收缴使用、技改处和农业公司经营情况;

    ()非税局及局各科室非税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预决算的审核。

    第二十三条  为体现公正性,监督委在实施核实调查时,应按照“不相关科室互查”的办法,组织核查组进行核查,每个核查组人员应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四条  为体现科学性,对基本建设、道路、建筑物维修、汽车修理、计算机网络建设及其他工程(服务),可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核实,经费由市财监办支付。

  第二十五条  监督委应建立各类专家人才库,为监督工作提供有效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业务科室在资金管理及监督工作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实行岗位分设,每一笔资金事项必须由经办人提出意见、科长审核方能在下一科室流转;

    ()严格掌握、认真核对收支指标和工作进度,严禁无计划(预算)拨款、超计划(预算)拨款;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使资金分配建立在真实、准确、可靠的基础之上;

(四)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督促帮助单位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监督办法》所称资金科核算监督的方式方法是:局资金科在拨付资金和报销经费时,应现场逐张核对验票、复核金额,并及时加盖印鉴章,方可支付。对不经监督委稽核审签、局领导审批(有规定的除外)的资金事项,不得支付。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实行资金审批、拨付违规责任记分制(具体办法另定),定期公布结果,并做为年终目标考评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监督办法》第九条第(六)款、第二十一条,《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其中一条者,对直接负责人给予扣发一个月工资的处罚,并调离工作岗位。

第三十条  按照《监督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凡违反《监督办法》第五条,《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其中一条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提交局党组研究、有关机关批准,分别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是党员的,由纪检部门会同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暂行条例》予以处理。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监督委和各科室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益。监督委等审核部门对正常经费应当天审毕,专项经费原则上不超过2天审毕(需核实调查的除外);资金拨付部门应当天办完拨付手续,特殊情况向监督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一般违规违纪问题,由监督委提出意见,局纪检、监督部门处理;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报局党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凡受到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责任处理的,责任人、责任人所在科室及其科长年终不得评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局财政资金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同《监督办法》一并颁发实施,原有办法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