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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财政资金监督办法(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财政资金内部监管,堵塞管理漏洞,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省有关法规、制度和《焦作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财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局(含二级机构)财政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所有资金(基金),均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资金内部监督实行财政资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专业监督和各业务科室(含二级机构,下同)、审批人员共同监督、相互牵制、多环节制约的办法,并突出体现专门监督前移、事前控制防范的原则,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科学性、有效性。

    第四条  监督委员会和各业务科室审批人员按照资金运作分工,各司其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各业务科室、各审批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委员会的专门监督,按照资金运作流程规定办理资金审批和拨付事项,不得违反程序、逃避监督、越权行事。

第二章机构、人员及其职责权限

    第六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成立焦作市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独立行使财政资金内部监督权,直接对局党组负责,重大事项直接对市政府负责。

    第七条  监督委主任由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担任,总会计师、市财监办负责人任副主任,工作人员以财监办为主,吸收有关科室  政治和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参加。

    第八条  监督委的主要职责范围如下:   

    ()负责全局资金监督工作,制定有关财政资金监督的制度、 办法、方案、计划等,经党组批准后实施;

    ()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财政、税务、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制度的规定,对财政管理范围内的金库资金、预算外资金、各种基金、各类项目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 全过程监督,确保符合政策、程序规范、收支合理;

    ()对局直接收缴的资金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对预算内外支出、局机关各二级机构经费支出进行稽查核实,确保其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

    ()对各类项目资金(有偿资金)的申报、确定进行调查核实、论证,并对其使用及其回收进行抽样核查,予以监督,确保投放程序合理、使用安全有效;

()对各种基金的拨付使用进行稽查核实,确保来源正当,使用合理;

 ()对政府采购、会计委派、资金结算、基建预决算审核等涉及资金运作业务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合法、合规;

 ()负责联系、协调、服务审计部门对焦作财政的审计工作;

    ()完成市政府及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监督委在实施财政资金监督时具有如下权限:

(一)有权要求有关科室(含二级机构)报送监督稽查所需的资料,并予以复印备查;   

    ()按照《焦作市财政局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方式;

 ()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符合程序、依据不充分、用途不明确、不真实可靠的资金项目,有权要求有关科室(部门)退回重新办理。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违规资金运作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先行停止资金运作活动,并及时报告局党组或市政府;

  ()有权对年度部门预算(计划)特别是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和完工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抽样调查核实,并依据调查核实情况否决弄虚作假的项目,剔除不合理支出;

   ()有权对所有资金进行稽查审核,不经监督委审签,任何资金不得拨付出帐(因公借款除外)

    ()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拒绝或阻碍监督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批评,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提交局纪检、监察部门直至局党组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直接向市政府报告财政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市政府和局党组赋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条  监督委直接对局党组负责,任何个人(包括局领导)无权否决监督委的意见,如需否决监督委的意见,必须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监督委的成立不影响市财税监督检查办公室对外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能和权限。

第十二条  资金监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如下资格和条件:

(一)        熟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治可靠、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熟悉并掌握财政及其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具有一定的监督稽查技术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文字表达能力;

()参加财政工作10年以上,有较为丰富的财政财务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监督委应建立健全内部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时,应当遵守国家、省、市和局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秘密事项。

第三章监督范围、方式、方法及程序

第十五条  按照《焦作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监督委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等方式和方法,对财政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六条  监督委事前监督控制的资金和项目有:

()国库资金的收缴、分配、拨付。主要包括年度市本级部门预算和全市预算,市本级临时预算的追加,专项资金的拨付,其他追加指标(含一般预算调拨收入)的分配,预算(计划)内经费的进度拨付,年度农业四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专项收入、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的收费收入及其他收入任务的分配及其减免、退库,局机关(含二级机构)经费等。

 ()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使用。主要包括收入的确定、收缴与分配、非税收入的调控、支出的使用、票据管理等。

()职工住房公积金、粮食风险基金、农发资金专户、旅游发展基金、预算外代管资金、国债兑付资金、保险基金和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基金等的开户、收缴和支用。

 ()各种有偿和无偿资金的投放及回收管理。

 ()其他。主要包括各种资金的存贷互转、账户的开设、账户互转、对外提供担保、有价证券的保管使用、基本建设预决算审核、省拨各科室资金、各科室有关费用的收取与支用等。

第十七条  监督委实行事前稽查审签时,原则上由业务科室工作人员持有关资料到监督委审签,监督委加盖“稽核专用章”后,方可在下一程序流转。

第十八条  监督委采取以下方式和方法对下列资金实行事中监督:

()对专项资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样核查;()对非税收入应收尽收情况进行核查;()组织各科核对帐目;()对全局账户开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政府采购事项实行监督。

 第十九条  监督委在做好事前、事中监督的同时,应对全局涉及资金管理的事项及会计基础工作进行事后监督即专门审计。

第二十条  监督委在实施专项(项目)资金事前监督、事中抽样核查、事后核查时,应突出重点,对一些重大或重要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核实调查。对单项项目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派驻财务监督员跟踪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业务科室在资金管理及监督工作中负有重要责任,应按照要求实行岗位分设并做好资金的调查研究、跟踪问效,严禁违规拨款。

第二十二条  市会计委派办公室(局会计科)负责市直各会计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技改处等经营性二级机构负责所属经营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局资金科对资金实行核算监督。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立焦作市财政局资金审批、拨付责任追究制,对资金管理方面的失职、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资金审批、拨付行为实行终身负责制。如调出局机关或二级机构,建议调入单位进行责任追究,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局财政资金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局原有办法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