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财政资金监管,确保各项财政资金安全运行,规避和控制资金风险,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作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原则是资金使用的安全性、科学性、有效性。在多环节制约的基础上,体现操作性和实用性,并结合财政经济发展形势和管理现代化的要求,使办法具有前瞻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制订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依据,一是《预算法》、《会计法》等现行财经政策法规;二是最新的财政资金管理理论研究成果;三是财政资金管理实践中反映出的具体问题和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的客观要求。
第二章资金收支的一般原则
第四条 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必须统一纳入会计核算,不得帐外设帐或私设小金库,防止资金体外循环。
第五条 资金收支实行职责分离制度,收入科室不得兼管支出。
第六条 会计核算与资金收付实行岗位分离制度。
第七条 所有资金拨付必须经过两个以上科室签字盖章方可办理。
第三章 收入
第八条 所有财政性资金应及时、足额纳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收入科室应保证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资金科对收入资金程序的合理性履行监督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所有资金账户由资金科统一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国家有明文规定的除外),对预算拨款单位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其他单位实行固定帐户管理。
第十条加强行政事业收费票据、罚没收入票据、内部结算收据和各种银行票据、印鉴、印章管理,从源头上堵塞收入漏洞。
第十一条 税收退库、减免以及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减免必须严格按照政策和规定程序、权限办理。
第四章 支出
第十二条 所有财政性资金拨付(包括国库资金)必须由资金科一个出口办理。各类资金支出具体操作程序按照办法附表中的流程图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通过以下程序办理:部门预算收集、汇总——预算编制委员会编制——监督委员会审核——局长办公会研究——报人大常委会审批同意。预算经人大批准后,预算资金拨付由业务科室按时间进度提出支出计划,监督委审核,主管局长签批,预算科、资金科审核签章后拨付单位。
第十四条 临时预算支出程序:业务科室初审——预算科汇总
——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分管市长批准——监督委员会审核
——预算科、资金科拨款。
第十五条 项目及有偿资金支出程序:单位申请——业务科初审——投资评审委员会论证——项目确定——签订合同——监督委员会审核——预算科、资金科拨款。有偿资金按照市场化模式运作,实行项目法人管理,采取直接投入、报帐提款制等投入方式,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机关及二级机构经费支出程序:业务科室及二级机构提供原始凭证、支出计划——局办公室(或经费独立的二级机构审签)——监督委审核——主管局领导签批——资金科审核——出纳制证报销。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资金支出程序:编制采购计划——款项拨付采购专户——制作标书、发公告——实施采购(竞标、评议)——验货——业务科室审核——监督委监督——领导批准——资金科付款。
第十八条 财政担保、国债转贷及封闭运行资金比照项目资金支出程序管理。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应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1、年度预算内正常经费由各业务科室按月填制《正常经费拔付审批汇总表》,监督委稽核审签后,主管局长签批,资金科拔款。
2、预算内专项经费由业务科室填制《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基金)使用审批表》,监督委稽核后,报主管局长签批。
3、项目资金投放在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局长审批,50万元以上由局长审批,重大项目支出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由主管市长审批。
4、临时预算支出按流程图要求收集汇总上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支出审批权限同专项经费支出。
5、机关经费支出:500元以下由办公室主任审批,500—10000元由主管局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由局长审批,重大支出项目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6、经费独立的二级机构按支出计划进度执行,计划内支出10000元以下由二级机构负责人审批,10000元以上由主管局长审批,超计划支出一律由局长审批。经营性费用支出比照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十条 资金科应定期编制支出报表并与各业务科室对帐。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一条 局财政资金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对局党组负责,重大事项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每个业务科室负责对履行上道业务审核程序的科室实行监督;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资金拨付的程序和真实合理性实行监督;资金科实行核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监督者的监督,局党组负责对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否决监督委员会的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监督制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超越制度行使职权。
第六章奖罚
第二十五条 实行差错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每个监督环节控制措施(签字、盖章)具有永久可追溯力。
第二十六条 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量化处罚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对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避免和挽回资金损失的单位、个人,经认定后由局党组予以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归局党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局原有办法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