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内部监督检查,保证财政性资金安全,严格资金审批程序和业务操作规程,促进依法理财,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参照财政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税监督局派出的检查组或人员对财政局内设各职能科室或单位的财政财务会计管理、预算编审执行、内部制约制度以及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系统内部各部门、各单位。
第四条 实施内部监督检查,要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局相关制度进行,对检查的情况和查出的问题予以客观、真实的反映,出具检查报告,作出基本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报局领导审定后,对被查部门、单位下达内部检查结论通知。
第五条 内部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职能科室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包括市本级预、决算的编审及预算调整,国库资金的解缴、退付及拨付,国库集中支付执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等;
(二)局内各部门的财务收支、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三)局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四)对审计部门和内部监督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科室、单位负责人的离任审计;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财政机关成立内部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由局党组成员、分管财税监督检查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财税监督局局长任副组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由财税监督局负责,纪检监察室、国库科配合实施。
第七条 内部监督检查采用日常监督和定期监督检查两种方式。
日常监督是指财税监督局代行监督委岗位职责,利用计算机网络和各单位报送的会计报表、追加指标等有关文件,对局内各科室和局属各事业单位进行的实时监督。
定期监督检查是指财税监督局按照经局领导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年度内部监督检查计划原则于每年元月底前研究提出,报局领导批准执行。每年对本单位有预算资金管理职能机构的检查面原则上不低于30%。检查时限以上年度和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检查。
第八条 财税监督局在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并确定1名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对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人员,应予以回避。要加强对从事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确保检查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九条 在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前,财税监督局应于进点前7个工作日向被检查单位送达内部监督检查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单位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检查计划;
(四)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五)检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工作联系电话;
(六)检查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在特殊情况下,事前下达内部监督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效果有明显影响的,经批准,可不提前下达内部监督检查通知书。
第十条 检查组进点后,应向被查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介绍内部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主要做法,并了解被查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被查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应按检查组要求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年初预算、预算调整、有关文件、拨款、签报、报表、账簿、凭证及其它资料。被查部门、单位要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根据检查要求可查阅预算执行、财务收支及内控制度等文件资料,可检查银行账户、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有关财务资料,必要时可延伸检查相关单位。检查组也可以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在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或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证明材料应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注明原因。
第十三条 检查组在实施检查中,如发现被查部门、单位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检查组长应立即向财税监督局负责人汇报并由其向局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编制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工作底稿应包括:
(一)工作底稿的编号;
(二)检查项目的名称;
(三)检查事项发生的日期、文件号、凭证号、会计分录、金额等;
(四)检查事项主要内容的摘录;
(五)检查事项的主要内容及张数;
(六)被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名;
(七)检查组制单人、复核人签名及填制日期;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以内),将内部监督检查报告连同检查工作底稿一并提交财税监督局。内部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查部门、单位的预算或财务收支执行情况以及会计基础工作情况;
(三)认定被查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和处理处罚建议;
(四)提出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及建议;
(五)被查部门、单位的意见或说明;
(六)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检查组组长签名。
内部监督检查报告应当有恰当的标题、明确的署名和报告日期,做到语言简练,表达准确。
第十六条 检查组在提交内部监督检查报告前,须征求被查部门、单位的意见,被查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内部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检查组应于规定期限前一个工作日,催告被查部门、单位提交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被查部门、单位对内部监督检查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查、取证。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内部监督检查报告。
检查组在上报内部监督检查报告时,须将被查部门、单位对内部监督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或说明,以及工作底稿一并上报。
第十七条 财税监督局对检查组提交的内部监督检查报告进行审理。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检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对被查部门、单位的工作评价是否恰当;
(三)检查证据是否准确、有效;
(四)检查的有关事项事实是否清楚;
(五)对有关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是否合法、合规,表达是否准确;
(六)提出的管理意见及建议是否符合财政改革的方向,是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第十八条 财税监督局应将最终审定的综合检查意见和被查部门、单位存在的问题上报局领导,经局领导批准后,由财税监督局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查部门、单位正式发出或下达《内部监督检查结论通知书》。被查部门、单位应按《通知》要求,认真研究检查报告中提出的管理意见和建议,积极整改落实,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局领导,同时抄送财税监督局。
第十九条 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1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资料全部移交财税监督局归档。档案包括:内部监督检查通知书存根、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处理意见和建议以及有关的证明材料、有关处理的请示、指示等。
第二十条 在检查中发现被查部门、单位或个人没有认真履行财政工作职责造成工作失误的,对部门、单位直接责任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负责人,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泄露检查内情,否则将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财税监督局应建立追踪问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上年度实施内部监督检查的部门、单位进行回访监督,检查落实整改情况,并就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财税监督局要督促指导县(市)区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可对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税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后,制定本县(市)区的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