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
现就《焦作市财政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检查办法》)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修订出台本《检查办法》的必要性
2000年第11号市长令《焦作市财税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税监督,堵塞收支漏洞,规范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改革的深化,尤其是近几年来制定原《办法》的一些依据被修订或废止,迫切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一)国务院颁布了新条例。2004年国务院颁布第427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制订原《办法》的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原因为《暂行规定》的一些内容与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不相协调,《暂行规定》关于财政违法行为的规定已明显滞后于财政形势的发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据此,修订后的《焦作市财政监督检查办法》明确规定财政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主体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二)财政部颁布了新办法。2006年财政部颁布第32号令《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财监字〔1998〕223号《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同时废止。2007年财政部下发文件通知,对《财政检查审理工作具体规则》、《财政检查通知书具体规章》、《财政检查底稿具体规则》、《财政检查报告具体规则》、《财政检查询问具体规则》重新进行了修订。财政监督检查的一些主要内容发生了较大变化。
(三)财政部门职权被赋予了新的内容。2005年财政部下发的《财政部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办法》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在调查或检查过程中,为了查明情况,保护证据安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有关证据采取清点、登记并封存的措施。2006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通知,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存款时,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拖延。因此,这次修订将这些职权写入了修订后的《检查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一)草拟阶段:在《检查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认真学习了《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等有关法律,充分了解全国、全省今后财政监督工作的思路、重心。通过多种渠道,我们将广西、福建、辽宁等省的《财政监督条例》和郑州、洛阳、安徽淮阳等市的《财政监督检查办法》进行了细致学习、研究,结合焦作市的特点和实际,于今年1月份确定了文件框架和内容,先后组织市财政局内部有关领导、各科科长及各县(市)区财政局多次进行讨论和修改,局党组反复提出修改意见,汇总后形成了初稿。
(二)法制办审核阶段:今年2月下旬,市财政局将《检查办法》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审核意见,我们对《检查办法》又进行了修改。市政府法制办先后征求了市建委、市农业局、市林场、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的意见,市财政局和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各单位的意见对《检查办法》又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三)市政府领导审阅阶段:《检查办法》修改完善后,市政府法制办于今年6月16日将修改后的《检查办法》分别呈送市政府各位领导审阅,均无意见。后我局向李中哲常务副市长进行专题汇报,李市长于2008年7月2日批示:同意上会。
三、制定《检查办法》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6、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四、主要内容
本《检查办法》分为四章三十八条。
第一章 总则。主要规定财政监督检查的依据、范围、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政府领导、市财政部门对县(市)区财政部门的指导关系以及举报事宜;
第二章 财政监督检查的形式和程序。本章是该《检查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规定了实施财政监督检查阶段应采取的形式和应遵循的程序,从如何组成检查组、下达检查通知书、形成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应包括的内容,到何时提交财政检查报告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处理和处罚。本章也是该《检查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规定了处理阶段从复核到下达处理决定应遵循的程序,以及对违法违规单位、人员和财政监督检查机构、人员违法违纪如何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章 附则。规定了该《检查办法》的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总之,《焦作市财政监督检查办法》中的各条款,充分体现了《预算法》等有关财经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贯彻了“强化财政监督,加强财政管理”的基本思想。恳请各位领导、同志们多提修改意见,以便更好地付诸实施,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为我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好务。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