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 文件
[2004] 号
签发人:
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会计业务集中核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焦作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业务集中核算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焦作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会计业务集中核算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降低政府运作成本,推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焦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会计业务集中核算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加大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为构筑公共财政框架奠定基础。
会计业务集中核算遵循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分户核算;明确职责,规范核算;优质服务,方便单位;按预算指标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纳入会计业务集中核算范围的单位(资金)有:市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以及公路局养路费返还款、运管处客货附加返还款等。
第二章 集中核算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焦作市市直纳入集中核算范围的单位(资金),(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业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五条 焦作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受市政府授权,集中办理会计核算、履行会计监督职责的专设机构。
第六条 纳入会计业务集中核算范围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所有会计业务及其资金交由中心管理,接受中心会计监督。
第七条 中心的职能包括:
(一) 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采取“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办法,具体负责会计核算业务,单位用款计划的录入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协助单位编制部门预、决算;
(二) 审核和监督各单位财务收支活动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负责单位财务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 中心业务上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中心与纳入集中核算各单位的关系:
(一) 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中心要为单位提供优质规范的会计业务服务;
(二) 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对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活动,中心有权拒绝核算和结算。
第十条 纳入集中核算的各单位,财务上实行“三不变”原则:
(一) 预算管理体制不变。年度预算仍以各单位为主体编报,由财政部门核准,报人大批准后拨付各单位使用;
(二) 资金主体不变。资金的使用权、审批权和占用权仍属单位;
(三) 会计主体的法律责任不变。单位的各项收支仍由单位审批并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中心对会计账务处理的规范性负责,对所管理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十二条 纳入中心集中核算的单位,相应取消会计岗位,设一名专职(或兼职)的报账员,负责(或协助本单位财务部门)完成本单位报账事务,开展财务活动计划及统计工作,做好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集中核算的职责要求
第十三条 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财经纪律;
(二) 加强资金管理,保证所管理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三) 协助执行部门预算。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单位部门预算,审核和监督各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
(四)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依据政府的授权,依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对各单位所有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编制会计报告;
(五)向单位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及相关领导提供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资料;
(六)、监督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全过程监控;
(七) 建立会计档案及进行会计档案管理等。
第十四条 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 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 规范审批程序,完善资金审批制度;
(三) 加强财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
(四) 加强对债权债务监督管理,防范债务风险;
(五) 强化内部审计,完善单位内部管理;
(六) 编报年度部门预算及年度决算,根据经批准的部门预算提出用款计划;
(七) 配合中心进行会计核算工作。
第四章 核算程序
第十五条 年度部门预算由各单位编制,财政部门审核,报人大批准确定。各单位依据批准确定的部门预算编制按季分月用款计划,由中心集中录入,上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中心依据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及财政部门下达授权支付额度,办理各单位授权支付业务。
第十七条 各项支出按规定由支出单位审批人审批后,集中到中心报账。具体处理程序为:
(一) 单位应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二) 单位确定财务审批人和报账员后,将预留印鉴连同本单位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报送中心确认和备案;
(三) 单位支出款项经审批人审批后,由报账员持原始支出凭证,送中心按程序办理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
(四) 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提交的报账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给予结算,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若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中心工作人员有权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直接支付资金的项目,待办理结算后,由单位报账员持相关原始支出凭证及审批手续,送中心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单位对购置的各项财产物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建立实物管理账卡,定期与中心固定资产总账进行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确保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中心及时对单位的收支业务进行分户核算。月终产生会计报表,年度终了配合单位编制决算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中心对各单位财务核算,按会计基础规范化的要求,建立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实行会计业务电算化、财务核算信息化,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会计档案包括纳入集中核算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作为会计法律主体,对会计档案负有保管职责。中心对本年度及上一年度记录、反映单位经济业务过程中形成的会计档案进行保管,其余的会计档案移交单位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会计档案移交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档案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