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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站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工作站票据管理,严格结算制度,严密工作手续,保证票据的安全、完整,堵塞票据使用、管理中的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会计工作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现金支票、转帐支票、汇票等重要银行票据、单位从外部取得的各类原始凭证及内部自制单据和会计工作站内部结算凭证,其中,会计工作站内部结算凭证是指由单位报帐员填开的费用结算单、资金出帐单、资金入帐单和借款凭证。

第三条 会计工作站应严格按照审核—制证—复核—出纳—记帐的工作流程组织日常报帐,要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规范传递手续,禁止制证、复核两个岗位由一人兼任,加强内部牵制,做好事中、事后稽核。

第四条 建立银行票据使用登记制度。

支票、汇票等重要银行票据经管人员在购买、签发票据时应即时登记《银行票据购买、使用情况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购买、签发票据时间、使用单位、开户银行、票据种类、号码、使用内容、金额、经办人员;支票、汇票等重要银行票据发生退票、作废等事项,票据经管人应顺序登记、妥善保管退回和作废的票据,连同《银行票据购买、使用情况登记表》一并归档备查,其中,作废的支票应与重新签发的支票存根一并贴粘,编制记帐凭证。

第五条 单位从外部取得的各类原始凭证及内部自制单据送交会计工作站报帐时,对经审核合法、合规的应及时编制记帐凭证,并在单据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记帐凭证经复核无误后,经管人应妥善保管,月末按顺序装订成册交本站档案保管人归档,并及时编制档案清册。

第六条 经审核不能报帐的单位外部、内部原始凭证应及时退回并说明原因;由银行直接传递至会计工作站的结算票据,应及时粘贴并通知单位补充相关手续,同时在《缺少单据登记表》上登记,待单位补充手续编制记帐凭证后予以注销。

第七条 支票、汇票等重要银行票据的结算制度参照《焦作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站支票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规范会计工作站内部结算凭证的使用。单位以外部、内部原始凭证报销时应填开“费用结算单”;进行结算而暂时无原始凭证的,填开“资金出帐单”,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应在“资金出帐单”签署意见;资金入帐的,填开“资金入帐单”;因公出差借款或补充备用金的,填开“借款凭证”。以上单据除“借款凭证”外均为一式二份,一份与其他单据粘贴编制记帐凭证,一份加盖本站财务专用章后返还单位备查。

第九条 会计委派管理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会计工作站票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票据管理出现过失行为(如票据丢失、毁损等),影响会计核算正常进行的,除通报批评外,取消该会计工作站、会计工作站负责人、当事人年度评先资格;

情节严重(含知情不报)的,除按上款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扣发一个月工资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会计委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11日起执行。

附件:1银行票据购买、使用情况登记表

            2、缺少单据登记表

附件2

缺少单据登记表

单位:

序号

时间

票据种类及内容

注销标记V

注销

日期

经办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