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奖补办法》的通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50号)规定,为加快发展我省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奖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奖补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50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豫财综[2010]54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快发展我省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公租房补助资金)。
第三条 公租房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已纳入省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第四条 公租房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市、县,专项用于补助市、县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的开支,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支出,不得用于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
第五条 各市、县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公租房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六条 公租房补助资金根据各市、县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资金的计算与分配
第七条 为促进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公租房补助资金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原则,鼓励先进,突出重点,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第八条 公租房补助资金按照各市、县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以公共租赁住房是否开工建设或签订收购、租赁协议为准。
财政困难程度参照省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省财政公租房补助资金的分配调节系数。
第九条 公租房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某地区的补助资金总额=〔(该地区年度筹集套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系数)÷∑(各地区年度筹集套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系数)〕×年度公租房补助资金总规模。其中:该地区年度筹集套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筹集套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筹集套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筹集套数。
第十条 每年2月10日前,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各省辖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上报本市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实施情况。包括:1.市、县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证明以及签订收购、租赁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3.《 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表);4.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地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抽查。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视同不申请公租房补助资金处理。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一条 2010年,省财政按照上述分配公式,根据各市、县当年计划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和财政困难程度测算分配公租房补助资金,于2010年9月底前拨付到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省辖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从2011年开始,省财政根据市县公共租赁住房筹建计划,于每年5月31日前下达到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市辖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省辖市财政部门应在6月30日前将资金下达所辖县(市)。
第十二条 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下达的公租房补助资金后,应按照规定用于市、县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支出。
第十三条 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公租房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公租房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公租房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公租房补助资金时,填列《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科目中的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住房支出”99项“其他保障性住房支出”科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财政部门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确保公租房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于违反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公租房补助资金,不按规定分配使用公租房补助资金的,一经核实,省财政将收回已安排的公租房补助资金,或扣减下一年度该市、县应得的公租房补助资金。同时,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各省辖市财政、发展改革、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公租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同时,各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租房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计算和分配。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公租房补助资金分配时可以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
第十八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表: 年度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发展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计划和发成情况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