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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10年春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347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0年春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通知》精神,为确保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下达你县(市)区2010年春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万元,其中:中央资金   万元,省级资金   万元,列2010年“1100221教育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调入“20502普通教育”相关项级科目,市级资金   万元,列2010年“20502普通教育”相关支出科目,专项用于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详见附件)。

为做好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在校期间生活费的基本补助标准为:小学生2/天,初中生(含特教生,下同)3/天。每学期在校时间均按125天计算。落实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政应承担资金由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具体分担标准为:中央财政负担小学生1/天、初中生1.5/省辖市财政负担初中生0.5/天;县级财政负担小学生和初中生均为1/天。省财政直管县的市级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负担。各县(市)区应按照规定分担标准将本级应负担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本次下达的寄宿生生活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直接划拨到各县() 区财政中央特设专户。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支付到各县()区财政中央特设专户。各县() 区财政部门要在收到上级下达的资金预算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级按规定标准应负担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划入县(市)区财政中央特设专户;然后按照确定的补助名额和补助标准, 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全部直接支付到各有关学校,不得结转、抵顶下一学期补助资金。

各县(市)区可在本通知下达的补助名额和基本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寄宿生生活费补助面和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不得通过降低补助标准扩大补助面。

三、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严格按照《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8151号)规定,组织开展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确保各有关学校及时将春季学期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严禁挪用、挤占、滞留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四、市财政局、教育局、审计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2010年春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表

                       年三月十一

2010年春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表

单 位

资助人数(人)

资金预算(万元)

本次下达资金预算(万元)

合计

小学

初中

特教

合计

中央

市级

县级

合计

中央

市级

    焦作市

11682

2503

8954

225

406.8

203.4

57.4

146.0

260.8

203.4

57.4

  中站区

283

199

84

 

8.1

4.1

0.5

3.5

4.6

4.1

0.5

  马村区

92

 

92

 

3.5

1.7

0.6

1.2

2.3

1.7

0.6

  修武县

667

79

519

69

24.0

12.0

3.7

8.3

15.7

12.0

3.7

  博爱县

1949

752

1170

27

63.7

31.8

7.5

24.4

39.3

31.8

7.5

  武陟县

3886

1149

2681

56

131.4

65.7

17.1

48.6

82.8

65.7

17.1

  沁阳市

1813

20

1765

28

67.7

33.9

11.2

22.7

45.1

33.9

11.2

  孟州市

2992

304

2643

45

108.4

54.2

16.8

37.4

71.0

54.2

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