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10〕62号),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
和发展,指导各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1年经常性收支核定工作,日前我市下发了《关于做好201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核定工作的意见》(焦财社〔2011〕6号),对201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和非经常性收支核定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要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2月底前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核定工作,并将收支差额全额列入政府财政预算。